除起爆器材和起爆劑以外的絕大多數爆炸性物質,推薦采用焚燒銷毀.焚燒時,選擇不會危及人身和財產的焚燒地點.焚燒地點與建筑物,交通要道以及任何可能會有人員暴露的地方,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各類爆炸物銷毀時,都應該禁絕煙火,防止爆炸物提前引燃.
嚴禁起爆劑混入待焚毀的爆炸物中.
一次只能焚毀一種爆炸物,高爆炸性物質不得成箱或成垛焚毀.
硝化甘油,特別是膠質硝化甘油,點火前過熱會增加爆炸敏感度.每次普通硝化甘油的焚毀量不應該超過45kg,膠質硝化甘油則不應該超過4.5kg.
起爆器材,如雷管,電雷管和延遲電雷管等,由于老化,貯存不當變質,浸泡過水,應該銷毀.起爆器材最常用的處理方法是爆炸銷毀.
有引信的普通雷管,引爆銷毀.每次銷毀的雷管數量不得超過100只.每次爆炸后都要仔細檢查,在爆炸范圍內還有沒有未爆炸的雷管.
電雷管或延遲電雷管的銷毀,必須首先在距雷管頂部2.5cm處剪斷導線,而后按普通雷管的銷毀程序進行.
有些爆炸性物質能溶于水而失去爆炸性能,銷毀這些爆炸性物質的方法是把它們置于水中.使其永遠失去爆炸性能.
有些爆炸性物質,能與某些化學物質反應而分解,失去原有的爆炸性能.如起爆劑硝基重氮二酚(DDNP)有遇堿分解的特性,常用10%一15%的堿溶液沖洗和處理.硝化甘油可以用酒精或堿液進行破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