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隨便進入易燃場所(油庫、氣瓶站、煤氣站和鍋爐房等工廠的要害部位)。
(2)在火災爆炸危險較大的廠房內,應盡量避免明火及焊割作業,最好將檢修的設備或管段拆卸到安全地點檢修。當必須在原地檢修時,必須按照動火的有關規定進行,必要時還需請消防隊進行現場監護。
(3)在積存有可燃氣體或蒸氣的管溝、下水道、深坑、死角等處附近動火時,必須進行處理和檢驗,確認無火災危險時,方可按規定動火。
(4)熬煉設備必須設置在安全地點作業并有專人值守,防止煙道竄火和熬鍋破漏。
(5)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禁止使用明火烘烤結冰管道設備,宜采用蒸汽、熱水等化冰解堵。
(6)對于混合接觸能發生反應自燃的物質,嚴禁混存混運;對于吸水易燃或發熱的物質應保持使用貯存環境干燥;對于在空氣中劇烈氧化自燃的物質,應密閉貯存或浸在相適應的中性液體(如水、煤油等)中。
(7)進入易燃易爆場所進行操作的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服裝鞋帽。
(8)不宜在高溫表面附近堆放可燃物。
(9)處置熔渣、爐渣等高熱物時,應防止落入可燃物中。
(10)不能用水撲滅堿金屬、金屬碳化物、氫化物火災,因為這些物質遇水后會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并產生大量可燃氣體、釋放大量的熱,使火災進一步擴大。
(11)不能用水撲滅電氣火災,因為水可以導電,容易發生觸電事故;也不能用水撲滅比水輕的油類火災,因為油浮在水面上,反而容易使火勢蔓延。
(12)鋼鐵水泄漏發生火災,不可用水撲滅,因為高溫金屬液體遇水會發生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