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險性增大,并極有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對重大火災隱患依法督促整改,更是公安消防機構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來,各地還將檢查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提請政府進行掛牌督辦,以加大對隱患的整改力度。筆者就當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談一些初淺的認識。
一、重大火災隱患的產生主要因素
一是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對重大火災隱患的危險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消防安全工作。對消防監督部門發出的隱患整改通知,能拖則拖,敷衍了事,導致養患成災。有些企業領導對防火工作存在麻痹和僥幸心理,認為防火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企業不用管,這是最大的隱患。
二是一些企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產權與使用權分離,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職責不清、責任不明、互相推諉,導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同時由于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差,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法從資金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許多隱患久拖不改。有些屬歷史遺留的先天性重大火災隱患,存在問題較多,與現行規范差距較大,整改非常困難,有些已無法整改。
三是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工程項目,不報經消防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動工、盲目裝修、隨意改變建筑結構,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隨意安裝電器設備和敷設電氣線路,留下“先天性”火災隱患。還有一些單位為了趕工期,邊設計、邊施工、邊審批,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留下了隱患。
二、重大火災隱患認定及掛牌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對重大火災隱患概念理解不清。《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5條和第6條對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進行了列舉。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部分消防監督人員對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把握不準。
二方面對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期限確定不慎重。公安部73號令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建筑物)存在的兩種隱患整改期限做了規定,即安全疏散設施未達到要求不需要改動建筑結構的、需要改動建筑結構的和應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而未設置的整改期限分別不應超過十日、一個月、一年。而對其它火災隱患整改期限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一些消防監督人員對同樣隱患整改期限長短不一,顯失執法公正性和合理性。有的對同一單位相同的重大火災隱患多次填發《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極不嚴肅。
三方面有的政府對火災隱患掛牌缺乏嚴肅性。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機構將不需要提請政府掛牌的隱患單位,上報給政府以政府名義掛牌督促整改;二是有些地方的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在日常安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未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溝通聯系,通過安監部門逐級上報以安委會名義或政府名義發文掛牌。從而導致有些隱患剛剛“掛牌”有的甚至還沒等到“掛”上隱患就已經整改,更有甚者“掛牌”單位已經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