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著我國天然氣田的大量探明和開采,使用天然氣的城市快速增長,天然氣儲配站作為城鎮燃氣系統的門戶,建設越來越多。在實際建設中,圍繞消防設施問題,往往出現一些不同看法,而天然氣儲罐火災延續時間的確定和究竟需不需要設置噴淋水系統,不時成為討論的焦點。其中既有對相關標準規范的不同理解和引用,也有對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兩種介質特性的不同認識。筆者僅就這兩個問題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同行參考。
二、標準規范的闡述和理解
1、相關規范摘錄
對于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應以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以下簡稱《燃規》)為第一設計依據。1)《燃規》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燃氣工程設計。
而對于儲配站的設計,則在第五章第四節中做出了相應規定,其中儲配站內的消防設施是這樣規定的:2)《燃規》5.4.3條:儲配站防火間距、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道等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由此,將我們引進了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之中。遍查各條款,該規范未對儲存天然氣這一特定介質的儲罐單獨提出火災延續時間的規定,但對“可燃氣體”這一族群的介質已有明確的要求。同時對液化石油氣這一特定介質的儲罐單獨做出了明確規定。3)《建規》8.3.4條:``````可燃氣體儲罐和煤、焦碳露天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小時計算。
對于可燃氣體,規范中并未要求裝設噴淋系統。對于液化石油氣儲罐有如下明確的要求:4)《建規》8.2.7條:總容積超過50m3的儲罐區和單罐容積超過20m3的儲罐應設置固定噴淋裝置。
液化石油氣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6.00h計算。
2、以上規范的理解
因我國天然氣的普及率遠低于液化石油氣,只是近幾年才得以大規模的開發,相關標準規范也確不如液化石油氣來的明確,更未曾把天然氣的輸配像液化石油氣那樣單獨做出規定,而兩種介質又同屬易燃易爆,所用設備大同小異,供應對象基本類似。在工程研討過程中,屢有爭論,甚至將討論引入盲區。筆者認為:1)液化石油氣儲罐已在《建規》8.2.7條單獨做出規定并十分明確。因此,其它條款均不適用。同樣,該兩條款,是單純針對液化石油氣這一特定介質的,其它各類介質均不應引用。2)可燃氣體儲罐應指的是介質為純氣體(一般為壓縮氣體)并易燃易爆狀態下的儲罐,而天然氣正是這種介質。因此對于《建規》8.3.4條,天然氣是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