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步伐不斷加快,高層、地下建筑如雨后春筍,為打造立體化城市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滿足了人們居住、辦公、生活、經營等環境,城市的功能更加豐富。但由于城市建設受土地的限制,高層建筑密度增大,地下建筑使用率增高;出現了一幢建筑內多產權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不清、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業主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缺乏相應的消防設施和監管職能部門失控漏管等狀況,從而造成目前很多高層、地下多產權建筑存在消防設施不到位、運行不正常甚至損壞無人修繕,消防車道不暢,消防撲救面被占用或遮擋,安全疏散條件差等諸多火災隱患,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高層、地下建筑火災時有發生,造成多起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給社會帶來不穩定,消防監督管理部門面臨著嚴峻挑戰,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
一、規范制定的滯后
如南京高層建筑自80年代初新建的第一棟南京金陵飯店到目前投入使用的2000多棟高層建筑,已經26年之多,而《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82年才制定出臺,后于95年、97年、99年、01年到05年10月1日分別進行了多次修改,原來高層建筑規范從無到有,從有到不斷修改補充,很多高層建筑見證了這個歷程,當初的消防設計已不能滿足現行規范要求,帶來先天隱患,整改難度很大;又如地下建筑,原來的功能主要是用于人民防空,由于我國無戰事國態民安,長期閑置,市場經濟中受商業利益的驅動把原來的人防工程改為經營性場所,增加了火災負荷,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僅在近幾年才對地下商場、娛樂所場所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規范的制定和修改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缺乏連續性和前瞻性,滯后于城市建設。
二、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脫節
在當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有待于進一步健全狀況下,投資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有的開發商或者投資者在建設高層、地下建筑時為了能夠順利通過審批關,不惜動足腦筋挖空心思,要求設計單位想方設法去鉆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空隙,避開有關消防法律條款的制約,完成建設項目的消防審核、驗收,在法律程序上,消防行政審批執行了國家規范,投資者完成了建筑內部消防設施的投入,節約了成本,但更深層次的問題隨著消費者的遷入和客戶的使用逐漸浮出水面,原來的消費者轉化現在的投資者后,有的把房屋轉租或者幾套住宅打通改作它用,由原來單一的住宅樓變成公共場所,開設美容美發、辦公、教室、健身房等,性質發生了變化,內部消防設施還是原有的難以滿足規范的要求,存在很多火災隱患。
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對此類問題束手無策,因房產是以居民住宅形式存在的,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有合法的消防審批法律文書,如南京的隨圓大廈、黃金樓大廈、濱江廣場、金輪大廈、天安大廈等建筑,消防審批與消防監督管理存在脫節。
三、規章不全制度缺乏
在城市中很多居民將居民樓內的住宅擅自租賃給單位、個人,單位或個人在租賃房屋后,根據自己經營范圍定位,有的做辦事處、會所、美容美發、健身房、茶社、餐飲等由單一的住宅樓變成混合性多用途建筑,人員聚集,可燃物品集中、停放車輛多占有消防車道、火災危險性增加,尤其是高層建筑內原有的消防設施不能滿足規范的要求,一旦發生火災無法保證必備的滅火設施,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而消防監督部門在對其檢查時發現他們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等,在當前消防警力較為緊張的實際情況下,消防監督無法保證和延伸到每家每戶。作為地方政府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禁止此類建筑的擅自改變使用用途,而城市建設、規劃、房產等主管部門也沒有相應的與建筑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