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用電量不斷增加,但電氣火災也隨之劇增,從而也給國家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據《中國火災統計年鑒》統計,自1993年—2002年全國范圍內共發生電氣火災203780起,占火災總數近30%,電氣火災造成人身傷亡的數字也是驚人的,僅2000—2002年,就造成3215人的傷亡。特別是在重、特大火災中,電氣火災所占比例更大。
日本1978年在其《內線規程》(JEAC8001—1978)第190條明確要求建筑面積在150㎡以上的旅館、飯店、公寓、集體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須安裝能自動報警的漏電火災報警器。此規程為日本電氣火災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電氣火災只占火災的2%~3%(其人均用電量為我國的8倍)。IEC國際電工委員會1200—53 1994—10中594.4條明確要求采用二級或三級剩余電流保護裝置,防止由于漏電引起的電氣火災和人身觸電事故。我國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一些電氣規范中對接地故障火災作出防范規定。例如《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13955)、《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T/T16)。
以2005年為例,十大火災中死亡人數最多的兩起吉林省遼源市中心醫院特大火災、汕頭華南賓館特大火災,均為電氣火災,有關專家積極呼吁盡快采取有效的技術防范措施,遏制電氣火災的上升勢頭,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相繼制訂或修改了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在建筑中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訂條文9.5.1條、強制性國標《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GB13955-2005都強調了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電氣火災的防護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內安裝剩余電流動作火災監控系統。預防建筑電氣火災,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國家標準和規范已經基本齊全(還有有關的其他規范正在報批中),今后有關場所設計、應用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將越來越多。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屬于新型報警設備,根據2005年11月發布的“高規”修訂條文要求,并結合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有關產品標準和安裝使用標準的升級,針對目前,工程中設計、安裝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尚無統一規定,這一新型電氣防火裝置遇到的新問題,進行統一規范。
一、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功能定義
(一)應具有檢測過電流、漏電電流、過電壓、欠電壓等信號,發出聲光報警,準確顯示其故障狀態,并動作切斷電源。
(二)可監視各故障點的變化,各故障點應能自動記錄當前狀態。
(三)儲存各種故障和操作試驗信號,信號存儲時間不應少于12個月。
(四)顯示系統電源狀態。
(五)應采用總線制方式,實現“遙調、遙測、遙控、遙訊”,通信距離1.2Km以上、總線可采用1平方毫米銅芯導線。
(六)各故障點應具有可現場地址編碼功能
(七)監控主機應采用工業控制機或與火災報警系統共用一臺監控主機
二、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
(一) 規范中有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相關條文
目前,漏電火災報警系統的設計主要依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2005局部修訂條文:9.5.1高層建筑內火災危險性大、人員密集等場所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
此外,報批中的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11.2.7條:商店、劇院、電影院、體育館等人員密集場所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新制定并已在報批中的《建筑電氣火災預防要求和檢測方法》有關條文也明確要求“應在電源進線端設置自動切斷電源或報警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規范條文用詞為“漏電火災報警系統”,表明應該是一個聯網的整體裝置,是一個完整系統,而不是以往分散設置的單個漏電報警器或傳統漏電開關可以勝任的。《高規》條文說明中,也特別強調“這些設備要采用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的產品,以確保質量安全”,可見并非是使用普通漏電開關就可以的,許多電氣設計人員往往有此錯誤傾向。
關于“宜”字的把握,規范用詞說明指出: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可見,“宜”原則上是首先要考慮設置的,沒有特殊情況,沒有經消防主管部門同意,是不能隨便選擇取消設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