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是對外貿易口岸,是交通運輸貨物進出口集散地,隨著港口改革開放的迅速發展,已從過去單純從事傳統裝卸、倉儲業發展為一業為主,各業并舉,多種經營,多種功能的綜合發展的大型商業用地。港區變為多種經營的復雜場所,由一整塊變為多個“小塊”,形成了碼頭倉庫,外商、個體投資、合資經營企業,出租庫場,施工場地共存的,多位一體的復雜格局。由此產生用電、用水頻繁,負荷增加,違規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違章裝修、違章搭建,導致火災危險性增大,并危及港區的安全。因此,加強轉型、出租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刻不容緩。筆者就港口轉型、出租場地的消防安全問題及采取的相應對策,論述如下:
一、港口轉型、出租場地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問題
(一)投資者、場主、鋪主、檔主對消防工作不夠重視,他們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把消防投入看成是可有可無的事情。具體表現在沒有認真的改善防火條件,落實防火措施,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自防自救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就難以控制,后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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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災因素增多,作為投資者,承租者,時間就是金錢,他們又的急功近利,有的斷期行為嚴重,表現在不報建或不按審批意見執行,從而埋下隱患。
(三)投資、承租者未經消防部門審批,亂搭亂建,租賃后進行改造裝修而未報消防部門審批,造成消防設施先天不足,后天又未能跟上。不少使用可燃材料裝修,檔內堆放過量的可燃物包裝箱,甚至違章用火、用電、圈占消防栓、阻塞消防通道,潛在著一觸就發的隱患,如疏于防范,一有不測,后果不堪設想。
(四)投資者、承租區間防火機制不完善,管理混亂,沒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沒有按照國家規定要求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從業人員流動大、消防意識差,不懂防火知識,自防自救能力低。
(五)港區原有的消防設施、設備陳舊,已不再適應現有的經營規模與使用性質的要求。面對各類型的出租場地、臨街商鋪等復雜的場所,原有港區碼頭的消防系統或不能顧及,或不能適應,更有待更新,各區間要按現時防火要求增設相應的消防系統。
(六)消防管理工作受出租單位的制約,監管不力,整改不到位,不落實,潛在危及安全的因素。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港務部門在轉換經營機制中,有些出租單位的領導重視效益,輕防火,對消防監督部門的意見從中干擾,出來講情,這又不需要,那又不用搞,沒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存在僥幸的心態,未意識到發生火災的危害性。轉型出租場地的開發也缺乏整體、統一的規劃,違章建筑多,一方著火,殃及池魚。更由于各承租區間的復雜,自防自救能力差,如撲救不及時,不能控制初起的火災,以致小火將釀成大災。
二、相應的對策
針對港口轉型出租場地存在的問題及危害,為了切實加強對轉型出租場地的消防管理工作,減少避免火災的發生,確保港區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消防工作應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 要嚴格把好審核關,防止先天不足留下隱患。
1、要按照公安部頒發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及港口的有關規定,把好建筑工程審核關,以及在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室內裝修和改變使用性質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都必須辦理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手續,經審批方可開工興建,施工中如有更改變必須經消防監督機關同意方可進行。
2、施工期間必須接受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
3、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