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焊、割作業必須由持有焊工證的焊工操作。
2、嚴格執行“三級”臨時動火審批制度。
⑴三級動火,即可能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由本單位安質部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⑵二級動火,即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動火單位安質部和保衛部門提出意見,消防安全責任人加具意見,報公司安質部共同審核,經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⑶一級動火,即可能發生特大火災事故的,由公司安質部提出意見,消防安全責任人加具意見,經集團公司安質部共同審核,報集團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并報市消防部門備案。如有疑難問題,還需邀請區、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審核。
3、由燒焊動火作業人填寫施工現場一級動火審批表,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經批準后,領取動火作業證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必須落實如下防火措施。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消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⑷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盛裝過氣體會受熱膨脹并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運火;
⑹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處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沒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⑼動火前要指定作業范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⑽作業范圍消防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11)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12)動火人中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13)動火人員和作業范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要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