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計算問題
《規范》中防雷分為三級。在實際中,設計人員接觸的是大量的三級防雷的建筑物。三級防雷的標準中用得較多的有兩條,第12.2.3.1條:當年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時,或通過調查確認需要防雷的建筑物。12.2.3.2條: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筑物。
可見,確定一個建筑物是否要進行三級防雷,應先按第1條進行計算。但在實際設計中,設計人員由于怕麻煩而疏于計算,而只簡單地按第2條進行選擇,這樣就容易使一些本應進行防雷設計的建筑物沒有進行防雷設計。建筑物年雷擊次數的經驗公式為
N=0.024K 1.3dTAe
當建筑物的高度H<100m時
Ae=[LW+2(L+W)H(200-H)+πH(200-H)]·10-6
當建筑物的高度H≥100m時
Ae=[LW+2H(L+W)+πH2]·10-6
式中 K--校正系數,一般取1;
Td--年平均雷暴日;
Ae--建筑物等效面積;
L、W、H--分別為建筑物的長、寬、高。
因此,建筑物的年計算雷擊次數不僅與建筑物的體積有關,而且與當地的雷暴日數有關。舉例說明:一個底面積為40m×15m的建筑物,如果分別處于全國最高雷暴日數(120.8)的云南省景洪縣和全國最低雷暴日數(2.3)的青海省格爾木市,用上述公式進行驗算,結果發現:在景洪縣該建筑物低至5m也應進行防雷(N>0.05),而在格爾木市該建筑物高達475m時才有N≥0.05。所以,在確定某個建筑物是否進行三級防雷設計時,應用經驗公式進行計算,這樣才使設計有了依據。
2消防線路的敷設問題
在許多電氣設計圖紙中發現:消防線路穿塑料管(PVC)進行保護,并從吊頂內走線。而《規范》24.8.5條中規定:消防聯動控制、自動滅火控制、通信、應急照明及緊急廣播等線路,應采取穿金屬管保護,并暗敷在非燃燒體結構內,其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cm。當必須明敷時,應在金屬管上采取防水措施。顯然,許多設計人員對這一條是疏忽了。
從對《規范》條文說明的學習中,筆者理解,本條之所以沒有包括火災探測器線路,這是因為探測器線路只是在火災初燃生煙階段起作用,而條文中規定的消防聯動控制,自動滅火控制,通信、應急照明及緊急廣播線路,在火災發生后一段時間內還要起作用,因此在這段時間內,這些線路應絕對保證安全。
因敷設在吊頂內的線路,在發生火災時并不安全,而且吊頂內有時也是火災多發地段。所以設計人員應對《規范》該條文有足夠的重視,在實際操作中,凡是新設計的建筑,對該條文規定的線路,一律穿金屬管保護并在現澆板內、墻內等處暗敷走線。而在改造工程中,由于條件限制不能暗敷設時,應對保護鋼管采取防火措施,如刷防火涂料等。
3樹干式供電干線末端保護問題
樹干式供電是供電系統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在同一回路供電干線上并接若干個負荷。筆者在施工圖紙中發現,設計人員出于節約資金的目的,在沒有進行驗算的情況下,把干線末段或幾段的導線截面變小,這不僅使供電系統存在隱患,同時也不符合《規范》要求。《規范》規定:在線芯截面減小或分支處,只有符合以下兩點才允許不裝設短路保護:1)上一級線路的保護電器已能有效地保護線路。2)電源側裝有額定電流不大于20A的保護電器所保護的線路(見《規范》8.6.2.4條)。筆者認為,為保證供電系統的安全可靠,設計人員不要盲目對樹干式供電干線變更截面。
4共同接地問題
現代建筑內存在著很多接地系統:防雷接地;電力系統的接地,如重復接地等;電子設備接地,包括自動防火系統接地、電視系統接地、電話系統接地、建筑物自動化系統的接地等。在現代建筑中,特別是框架結構形式的建筑和高層建筑中,要把這些接地系統真正分開是難以做到的。有鑒于此,《規范》14.7.4.3條規定:電子設備接地宜與防雷接地系統共用接地。但此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若與防雷接地系統分開,兩接地系統的距離不宜小于20m。第24.14.2條:當采用共同接地時,應用專用接地干線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接地體(其他電子設備接地系統同此)。
所以,對《規范》關于接地各條的學習和領會為:各系統的接地宜共用接地體,但不能共用接地線,而且應優先利用建筑物的基礎鋼筋。正確的做法是,在各接地系統利用建筑物基礎鋼筋共用接地時,各接地系統均應分別用一根BV-25mm2銅芯線穿PVC20直引至基礎,并與基礎內的主鋼筋進行可靠連接。
在平常的設計中,設計人員只要認真學習領會和遵守規范,就能少犯錯誤,提高設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