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防火災爆炸的有關法規
僅80年代國務院和有關主管部門就頒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984年1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1984年5月13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安全管理國消防法取代);《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勞人護[1987]36號)(原勞動部和公安部等8個部委1987年12月份聯合頒布);
1988年7月原勞動部、國家計委、輕工業部、農業部共同發布了《煙花爆炸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公安部1990年4月發布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原勞動部1995年1月頒發了《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此外,一些生產和管理的行業部門也制定了有關安全規程、標準,如GBJ16-7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YHS01-78《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石油庫設計規范》等。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對爆炸危險場所的定義、危險等級劃分、技術安全、安全管理及罰則,對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廠房、設施、倉庫等的控制,對通風要求、防靜電措施等提出了明確技術規定,對危險場所設備校驗、維護保養和檢修、作業人員培訓和考核、安全管理操作規程、通風管理、特種作業等作出了規定;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則從爆炸性物質和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電氣防爆安全技術及管理方面對有關安全要求作出了詳細規定。
二、技術措施
要防止火災爆炸事故,就應根據物質燃燒和爆炸原理,采取各種有效安全技術措施,比如可燃性粉塵處于堆積狀態或處于在容器中密集收存的狀態時,是不會爆炸的。
1. 防火技術措施
根據火災發展過程的特點,應采取如下基本技術措施:
(1)以不燃溶劑代替可燃溶劑;
(2)密閉和負壓操作;
(3)通風除塵;
(4)惰性氣體保護;
(5)采用耐安全管理火建筑;
(6)嚴格控制火源;
(7)阻止火焰的蔓延;
(8) 抑止火災可能發展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