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石的燃燒危險性分析,電石在使用和運輸中應注意下列安全要求:
(1)應當根據乙炔發生器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和水位計(或水龍頭)的標志按時換水,要供給發生器足夠數量的凈化水。
(2)應當按照乙炔發生器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粒度,給發生器加料。
一般結構的乙炔發生器,嚴禁使用粒度小于2毫米的電石粉(俗稱芝麻電石)。這種電石遇水后立即快速分解,冒黃煙,發生高熱并結塊,能促使乙炔自燃。如果發氣室含有空氣時,將引起爆炸和著火。
(3)給乙炔發生器裝電石的操作應平穩,不得將電石投擲入電石籃內。加料時如發現電石“搭橋”,可用木棒或含銅量<70%的銅棒捅電石,應禁止使用鐵棍。
(4)給乙炔發生器自動加料的輸送帶或其它加料機構,應采取鋪設橡膠片等措施,以防與硅鐵摩擦產生火花。
(5)遺灑在地面等處的電石粉末,應及時清掃,并分批倒入電石渣坑進行處理,避免電石吸潮氣分解,形成乙炔與空氣爆炸性混合氣。在乙炔站、焊接車間等處,不得存放堆積超過乙炔發生器兩天用量的電石,并且要采取防潮措施。
(6)電石桶搬運時,應使用小車,輕裝輕卸,不得從滑板滑下或在地面滾動,防止撞擊、摩擦產生火花引起爆炸著火。
(7)禁止雨天搬運電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