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
加油站應明確劃分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文字和標志,實行嚴格管理,嚴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擊、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等火源。
2、明火控制
加油站區域內嚴禁煙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應設置帶有“嚴禁煙火”、“熄火加油”字樣的標志,在加油島附近應設置帶有“禁止撥打移動電話”字樣的標志。油罐區應設置帶有“禁止入內”、“禁穿釘子鞋”和“著防靜電服”字樣的標志。
在加油站區域內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作業前,應經本單位安全部門審批,并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動火期間,安全監護人員應到現場監督。動火人員應按動火審批的具體要求作業,作業場所應增設消防器材。
動火完畢,監護人員和動火人員應共同檢查和清理現場。
3、預防摩擦與撞擊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應采取下列防止火花產生的措施:
(1)機械轉動部件應保證潤滑良好,及時加油并經常清除可燃污垢;
(2)輸送可燃氣體或液體的管道,應定期進行耐壓試驗;
(3)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房間地面應鋪設不發生火花的材料,并應禁止穿帶鐵釘的鞋;
(4)搬運金屬容器時,嚴禁在地上拋擲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應覆蓋不發生火花的材料;
(5)維修作業應使用防爆工具。
4、防止電氣火花
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電力線路敷設,應符合GB50058-92中的有關要求。加油島附近應設置移動通信設備屏蔽裝置。
5、防雷、防靜電
加油站防雷、防靜電設施的設置應符合GB50156-2002中的有關要求。
加油站的裝卸場地應設置為油罐車跨接的防靜電裝置。
雨季之前,應由當地氣象部門對防雷、防靜電設備和接地裝置進行一次年度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