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各地同行針對沿街住宅底部設置商業用房的消防供水設計的討論,每每見諸報刊(如文獻一,文獻二),筆者結合自身的工程實踐及廈門地區的一些地方規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給廣大同行一些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 商住建筑 消防供水設計 高規
1 本文相關的三個術語
1.1商住建筑 由底部商業用房和上部住宅組成的建筑.
1.2商住樓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2.0.8條商住樓的定義: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按”高規”的定義, 商住樓均是高層建筑.而現實中卻有許多底部商業營業廳,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商住建筑,在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中均無法明確其建筑定性.本文將商住樓的涵義進行拓展,即商住樓分為高層商住樓和多層商住樓,它是由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上部住宅組成的建筑.
1.3 綜合樓 ”高規”第2.0.7條綜合樓的定義: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 ”高規”第3.0.1條:商住樓﹑綜合樓并列同屬公共建筑,它們之間無包含關系.而就綜合樓的定義而言,商住樓具備商業和居住的兩種不同功能樓層,屬于綜合樓的一種,綜合樓包括商住樓.顯然, ”高規”第2.0.7條﹑第2.0.8條﹑第3.0.1條互相矛盾.因此,本文綜合樓定義為: 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樓).
2 商業營業廳和商業服務網點的界定
2.1規范的定義
”高規”第2.0.8條商住樓的定義: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 ”建規”附錄一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理發店﹑小修門市部等公共服務用房.對于商住樓而言,底部的商業營業廳可以是一層或多層.凡是底部商業用房層數為二層及二層以上,均應定性為商業營業廳(文獻一); 底部商業用房層數為一層的商住建筑,則根據”建規”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最大單個商業單元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視為商業營業廳;否則視為商業服務網點.
2.2 地方規定 廈門市消防設計主管部門以2003年6月1日頒布實施了<<廈門市住宅設計防火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第7.4條:底層商業服務網點隔間店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7.4.1 層高超過3.90m時應設計夾層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對夾層作出設計; 7.4.2 夾層面積不大于底層面積的50%,夾層不計層數(注:夾層面積超過底層面積50%或未設計夾層時,隔間店面計兩層,建筑應按商住樓要求設計).如上述,廈門地方規定條文更加明確了商業營業廳和商業服務網點的界定,有效地防止了部分開發商為了追求最大商業利益,無限制地加大底層店面層高,并在驗收后由開發商或業主私自加設夾層,謀取私利,破壞防火安全.
3 商住建筑的消防供水設計
當商住建筑底部為商業營業廳時,則建筑定性為商住樓,并以是否>24m作為界定多/高層的標準;當商住建筑底部為商業服務網點, 則建筑定性為住宅樓, 并以是否≥10層作為界定多/高層的標準.
3.1消火栓系統
對于多層商住樓,其室內消防給水應綜合考慮”建規”8.4.1條第三款﹑第五款,室內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
3.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鑒于商住建筑火災危險性遠大于普通純住宅(衡陽”11.3”大火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暫行規定”第8.2條規定:高層住宅底層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多層住宅底層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綜合”高規”第7.6.3條,可以確定:底部商業用房上部為住宅的高層商住建筑,商業用房部分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多層商住建筑的商業用房部分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此時消防工藝可以有三種選擇:一,利用市政供水壓力,在商業用房設置常高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二,利用室內消火栓系統,設置簡易噴淋系統(須當地消防主管部門認可);三,結合其他部位噴淋系統,設置消防水池﹑獨立噴淋泵等完整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 結語
上述觀點著眼于現行規范在實際工程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定義不明確,理解有歧義的地方,結合廈門地區的一些地方規定, 筆者作出了自己的判斷,希望能給各地的同行一些有益的啟發.
關鍵詞: 商住建筑 消防供水設計 高規
1 本文相關的三個術語
1.1商住建筑 由底部商業用房和上部住宅組成的建筑.
1.2商住樓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2.0.8條商住樓的定義: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按”高規”的定義, 商住樓均是高層建筑.而現實中卻有許多底部商業營業廳,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商住建筑,在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中均無法明確其建筑定性.本文將商住樓的涵義進行拓展,即商住樓分為高層商住樓和多層商住樓,它是由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上部住宅組成的建筑.
1.3 綜合樓 ”高規”第2.0.7條綜合樓的定義: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 ”高規”第3.0.1條:商住樓﹑綜合樓并列同屬公共建筑,它們之間無包含關系.而就綜合樓的定義而言,商住樓具備商業和居住的兩種不同功能樓層,屬于綜合樓的一種,綜合樓包括商住樓.顯然, ”高規”第2.0.7條﹑第2.0.8條﹑第3.0.1條互相矛盾.因此,本文綜合樓定義為: 由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樓).
2 商業營業廳和商業服務網點的界定
2.1規范的定義
”高規”第2.0.8條商住樓的定義:底部商業營業廳和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筑. ”建規”附錄一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理發店﹑小修門市部等公共服務用房.對于商住樓而言,底部的商業營業廳可以是一層或多層.凡是底部商業用房層數為二層及二層以上,均應定性為商業營業廳(文獻一); 底部商業用房層數為一層的商住建筑,則根據”建規”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最大單個商業單元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視為商業營業廳;否則視為商業服務網點.
2.2 地方規定 廈門市消防設計主管部門以2003年6月1日頒布實施了<<廈門市住宅設計防火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第7.4條:底層商業服務網點隔間店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7.4.1 層高超過3.90m時應設計夾層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對夾層作出設計; 7.4.2 夾層面積不大于底層面積的50%,夾層不計層數(注:夾層面積超過底層面積50%或未設計夾層時,隔間店面計兩層,建筑應按商住樓要求設計).如上述,廈門地方規定條文更加明確了商業營業廳和商業服務網點的界定,有效地防止了部分開發商為了追求最大商業利益,無限制地加大底層店面層高,并在驗收后由開發商或業主私自加設夾層,謀取私利,破壞防火安全.
3 商住建筑的消防供水設計
當商住建筑底部為商業營業廳時,則建筑定性為商住樓,并以是否>24m作為界定多/高層的標準;當商住建筑底部為商業服務網點, 則建筑定性為住宅樓, 并以是否≥10層作為界定多/高層的標準.
3.1消火栓系統
對于多層商住樓,其室內消防給水應綜合考慮”建規”8.4.1條第三款﹑第五款,室內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
3.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鑒于商住建筑火災危險性遠大于普通純住宅(衡陽”11.3”大火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暫行規定”第8.2條規定:高層住宅底層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多層住宅底層設置的商業服務網點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綜合”高規”第7.6.3條,可以確定:底部商業用房上部為住宅的高層商住建筑,商業用房部分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多層商住建筑的商業用房部分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此時消防工藝可以有三種選擇:一,利用市政供水壓力,在商業用房設置常高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二,利用室內消火栓系統,設置簡易噴淋系統(須當地消防主管部門認可);三,結合其他部位噴淋系統,設置消防水池﹑獨立噴淋泵等完整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 結語
上述觀點著眼于現行規范在實際工程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定義不明確,理解有歧義的地方,結合廈門地區的一些地方規定, 筆者作出了自己的判斷,希望能給各地的同行一些有益的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