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重于泰山”的指導思想,必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產工作融入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去,永遠擺在工作的第一位,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所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負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本工程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施工總承包單位要與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成施工工地“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具體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及突發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完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確保安全生產。施工現場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工作日志。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各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從業人員資格進行嚴格審查,杜絕無資質或超資質承攬工程。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檢查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會議所確定的各項工作安排進行落實,會議要有文字記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與各分包單位(包括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單位)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責任地分解到部門、班組、崗位,落實到人,狠抓責任制的落實。
七、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嚴格執行《日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八、施工總承包單位要積極宣傳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要掌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對重大、特大隱患要及時組織力量加以排除,同時要向行業主管及有關部門報告。
九、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會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立即組織力量搶救,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向行業主管及有關部門報告并通知責任單位領導要并趕往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十、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加強對用工單位使用有資質的成建制隊伍、勞動合同的簽訂、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的管理,避免發生勞務糾紛,消除發生群體性事件隱患。
十一、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按照規定對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加強安全管理人員隊伍的建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使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建筑業單位要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訓,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防范意識;外地農民工進場時要進行培訓考核,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農民工不得上崗。
十二、對不貫徹執行建委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規定、要求,不認真履行職責,并出現安全事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依據有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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