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強化對公共娛樂場所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堅決杜絕公共娛樂場所吸毒、販毒問題的發生和蔓延,不斷深化禁毒斗爭,根據《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結合我鎮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的毒情實際,特制定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禁毒管理責任書。
一、 本責任書所稱的易涉毒公共娛樂場所(以下簡稱易涉毒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迪斯科舞廳、歌舞廳、卡拉ok廳、電子游戲室等娛樂場所;
(二)酒吧、茶室、咖啡廳、發廊、足浴洗浴中心、賓館旅店、棋牌室等場所;
(三)其他易涉毒的娛樂場所。
二、易涉毒場所應規范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法定代表人三年內無違法犯罪記錄,招聘的員工無任何涉毒違法史。
(二)制定了能有效確保場所不涉毒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場所內醒目位置已張貼禁毒警示牌和禁毒舉報熱線電話。
(三) 建立、健全禁毒責任制、禁毒聯絡員制度、保安巡查制度。
(四)場所內禁毒宣傳標語、包廂門窗透明度、燈光、門鎖等符合要求,包廂內的電視實行禁毒宣傳屏保系統。(五)經常性舉辦禁毒知識培訓班,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和法制教育。業主與管理人員、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層層簽訂禁毒責任書,把預防和制止場所內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落實到人。
三、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場所業主對場所內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以作為打擊整治娛樂場所涉毒問題的統一認定標準。
(一)場所內沒有粘貼禁毒標語的經指出后未及時整改;未落實相關管理職責,致使場所內發生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因涉毒問題場所曾被處罰,但整改不力、不吸取教訓,仍未健全并落實管理制度而導致再次發生涉毒問題的。
(三)場所職工為吸毒人員通風報信,妨礙依法緝毒禁毒工作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場所及其責任人責任。
(四)明知或對明顯的吸毒嫌疑活動視而不見,既不觀察確證,又不舉報或制止的。
(五)發現販毒人員在場所內從事販毒活動不舉報、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六)場所從業人員、公關及由公關介紹的陪侍人員參與場所內吸毒活動的。
查獲易涉毒場所有下列問題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并把查處結果報市禁毒辦,同時抄告文化、工商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照:(一)為進入場所的販毒人員提供條件或明知是毒販而任其在場所內活動的。
(二)場所職工參加吸販毒或免費為客人提供毒品的。
(三)場所妨礙依法緝毒禁毒工作的,或場所職工為吸毒人員通風報信的。
(四)容留客人吸毒的或明知正在吸毒而不舉報的。
(五)場所曾因涉毒被停業整頓后,因整頓不力導致內部管理松懈而再次被查獲的。
易涉毒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而在其場所內查獲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再對場所進行處罰,并可視情給予獎勵。
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責任單位:(蓋章) 監督機關:(蓋章) 法人代表:
管理責任人:? 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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