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中小學生發生交通事故,保障廣大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教育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號、閩公綜[2006]117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教基廳[200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教育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總體原則
依法管理,聯系實際,完善制度,分級落實,各司其責,強化督查,嚴明紀律,責任到人。
二、教育局職責
一是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與所轄學校簽訂的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校長、園長(民辦學校法人代表)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將各級各類學校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況以及學校師生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納入對學校考核的內容。
二是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的規定,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正常教學計劃和家校聯系項目,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在校師生的交通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探索建立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三是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加強師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管理,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特別是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制度),切實加大檢查力度,對因工作措施不落實、交通安全隱患沒消除而導致校車、師生發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是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強化學生接送車輛的技術檢測和安全管理,嚴格審查各校自備或租用車輛的安全狀況和營運資質,嚴格審查各校聘請的校車駕駛員的駕駛資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各類學校及相關人員。
三、學校職責
一是切實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教育學生要拒絕乘坐“黑車”和超員車輛,乘坐符合要求的車輛時,一定要講公德,服從組織人員的指揮,嚴格遵守乘車規定,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提高在校師生的交通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建立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學校要經常對所有學生進行乘車安全教育。
二是加強師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管理, 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并由學校的保安、值勤教師或輔導員在上下學期間的校園門口維護交通秩序,形成小學生每天按路隊上下學的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小學生要佩戴反光小黃帽。中學要加強對學生特別是騎自行車的學生遵守交通法規的管理教育,對中學生違反交通法規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要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以及無牌無證、拼裝、報廢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及安全要求的車輛,不乘坐超員車輛。各校應指派專人對學生接送車輛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各中心小學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經常組織人員對轄區學校(含民辦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制止,不得放行,并根據長教政[2006]6號文件規定“首次責令整改,二次取證處罰,三次報警取締的處置原則”予以處置。
三是學校組織春游等需要學生集體乘車外出活動的,要嚴格辦理報批手續,且必須租用專業交通運輸部門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車,并配備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對行駛路線熟悉的駕駛人員。
四是切實完善接送學生車輛管理制度,嚴禁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要按照客運車輛駕駛人的標準嚴格審查,凡用于接送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的車輛,必須強制為接送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坐險(承運人責任險),學校組織用車接送時,必須嚴格按照行駛證核定的人數乘坐,嚴禁超載,且有隨車監護人員(幼兒須有保育員)在車中監護,副駕駛座不準乘坐中小學生和幼兒。凡是不具備條件的地方一律停止由學校組織的統一接送。并做到以下幾點:
? 1、使用自有車輛做校車的學校要做到:
? ⑴嚴把駕駛員雇用關。除要求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證書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雇用:①實際安全駕齡不滿三年的;②在一個年審周期內扣分滿12分的;③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并負有責任的;④有違法犯罪記錄和身心不健康的人員。
⑵要與校車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使駕駛員充分認識到,其責任重于泰山,學生安全高于一切的意識,堅決克服麻痹思想;要自覺地經常學習交通法規并嚴格遵守,做到安全禮讓,文明駕駛,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本著對學生及家長高度負責的精神,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讓學校和學生家長放心。
⑶嚴把車輛核載和安全性能關。杜絕使用拼裝車、報廢車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作為校車,嚴禁超員接送學生。
⑷保證車輛行駛安全。督促駕駛員參照營運車輛的日常維護工藝規范(附后),堅持每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日趟檢),并做好檢視記錄。除按時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車輛年檢以外,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上線安全技術檢測,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做到車輛各部件時時安全有效,杜絕開病車上路。
2、租用專業客運單位的車輛做校車的學校,學校要負起監管責任:
? ⑴在與車輛所屬單位簽訂租用合同的同時,要與車輛所屬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闡明交通安全責任的重要,專業單位要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交學校進行審查,學校不僅要審查預案,而且還要復印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的行駛證,確定其確實達到校車管理的安全標準時,才能與其簽訂租車合同和交通安全責任書,如車輛所屬單位臨時更換駕駛員和車輛,也要寫明情況,在學校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更換。各校應及時將駕駛員的資質材料復印件上報教育局政教科。
⑵車輛所屬單位要負責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車輛的安全行駛。車輛單位每月要向校方提供一次本月的車輛管理檔案,校方在審核檔案的基礎上提出建設性的意見,被審核的檔案時間以校方的簽字為準,未提供檔案的,校方要向其發出整改通知,整改通知下發后,未見整改的,校方有責任向我局提供相關信息。
? ⑶車輛所屬單位要負責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使之模范遵守交通法規,保證乘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其教育檔案同車輛日常保養檔案的監管形式等同。
3、由家長(單獨或聯合)雇用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的,責任由家長承擔,家長聯合雇用車輛的由組織者負總責,學校還負有監管責任。
⑴學校要建議家長,在雇用車輛和駕駛員時要符合校車使用的基本條件,其雇用車輛和駕駛員條件等同于雇傭專業單位的車輛和駕駛員的條件。學校在審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和駕駛員復印件的情況下,要求家長和車輛單位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并將有關情況統計上報教育局備案。
⑵學校要與乘坐此類車輛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簽訂詳細的專項安全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校方有責任將審核車輛的情況向家長進行通報,通報形式也以書面通報和口頭通報為準,口頭通報將留有通報記錄,通報記錄也作為對校方進行交通安全評比的一項重要依據。
⑶學校要對乘坐此類車輛的學生進行登記造冊,并將與家長簽訂的專項安全協議書妥善留存備案。班主任每周都要對情況進行一次了解,發現有車輛超員等現象要及時向校領導反映,校領導要及時報市教育局或鄉鎮(街道)領導,聯系交管部門進行治理,也可以直接通過電話向公安交管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并配合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4、學校自備或租用車輛作為接送學生校車的,要將校車及駕駛員情況報教育局及交巡警大隊備案。如有變化,應及時到教育局進行變更、報備,使用未報備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的,將追究學校責任。已經備案的校車如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市教育局和所屬中心小學將下發整改通知單,兩次下發通知單未進行整改的,市教育局將取消其校車的使用權利,并協同公安交管部門進行嚴厲處罰,直至執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四、其他事項
本責任書未提到的有關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執行,各級各類學校完成本責任書的情況,將作為市教育局對學校日常檢查和年終考核的一個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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