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綜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分類把關、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格局,促進全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通知》(黔府發〔2009〕30號)和全區安全生產文件會議等有關精神,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層級管理和“一崗雙責”制度,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鎮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其主要負責人鎮長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副鎮長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具體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煤礦安全包保的領導至少每周深入所包保的煤礦檢查1次。
二、鎮人民政府鎮長是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鎮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黨委政府和同級黨委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的貫徹落實。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全鎮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成員單位(擴大)會議,分析、部署、宣傳全鎮安全生產工作。每月要深入一線開展1次以上督查和調研。
(四)建立健全并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五)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本鎮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及時對全鎮的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檢查。
(七)落實全鎮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加強考核,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八)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在進行全鎮經濟發展重大決策及制定發展規劃時,配套出臺安全生產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確保安全基礎投入和安全監管投入。
(九)鎮內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或者發生一般事故認為有必要時,按規定啟動本鎮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時赴現場組織應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善后處理工作。因故外出時應委托主持安全工作的副鎮長赴事故現場。
(十)因故外出時,由主持安全工作的副鎮長擔負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
三、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鎮長是全鎮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在鎮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鎮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議、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鎮安全生產監管的辦法和措施。
(二)受鎮長委托,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研究和協調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
(三)負責組織并參加全鎮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重大活動。
(四)督促、檢查全鎮各單位和下級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令有關單位、組織、企業限期整改安全隱患。每月深入一線開展監督檢查不少于4次。
(五)監控安全生產專項目標、控制指標運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六)督促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七)鎮內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及時赴現場組織應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善后處理工作。因故外出時報請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排其他副鎮長或副科級領導赴事故現場。
四、其他副鎮長、副科級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在鎮長的領導下負責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貫徹落實。
(二)堅持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分管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三)督促分管單位認真履行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適時組織開展并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協調處理事故隱患整治工作。每月至少對分管領域安全生產開展2次檢查。
(四)分管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赴事故現場,具體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善后處理工作。因故外出時,報請鎮長安排其他副鎮長或副科級領導赴事故現場。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產的副鎮長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包村領導是所包村(居)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村(居)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工作范圍內的貫徹落實。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村(居)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四)將安全生產納入本村(居)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及時對本村(居)的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督促檢查。
(六)轄區內發生各類安全事故,主要負責人除及時向上級匯報外,要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應急求援、事故控制和協助處理善后工作。
二、落實責任追究。鎮人民政府有關責任人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組織開展事故求援工作,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7]17號)、《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第11號令)有關規定,給予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放珠鎮政府班子成員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管理范圍)
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簽字):
分管領導、其他副科級領導(簽字):
2012年2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