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山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為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實現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防止嚴重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目標,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特簽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責任書。
一、責任主體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的主體。各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特種設備的負責人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二、責任內容
嚴格執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持證上崗;
2、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制度,組織開展經常性、實用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3、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落實和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4、落實在用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檢驗、校驗和維修計劃,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5、實施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和救援預案;
三、責任追究
對違反責任內容的行為,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四、其他事項
1、凡屬重特大危險源的新增設備,應同時按重特大危險源設備的規定進行管理;
2、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與操作維修人員各一份,以備監督檢查和考核。
操作人員:
簽名: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簽名 :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