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主辦單位:
網站域名: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凡互聯網站均應履行以下法定義務:
一、物理地址建立在中國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站開通后的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二、互聯網站應當在各地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監督指導下,建立和完善安全組織:
1、成立網絡安全小組,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和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由單位負責人擔任);
2、落實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互聯網站安全員、系統管理員的崗位職責;
3、互聯網站安全員、系統管理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單位安全組織保持與公安機關聯系渠道暢通,保證各項信息網絡安全政策、法規在本單位的落實,積極接受公安機關網監部門業務監督檢查;
5、單位安全組織的安全負責人、互聯網站安全員及系統管理員應切實履行各項安全職責,對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或經濟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制定安全事故處置措施。
三、 互聯網站要落實以下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1、信息發布審核、登記制度;
2、信息監控、保存、清除和備份制度;
3、病毒檢測和網絡安全漏洞檢測制度;
4、違法案件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
5、電子公告系統用戶登記制度;
6、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7、專職人員信息審核制度;
8、其他與安全保護相關的管理制度。
四、互聯網站要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1、具備保存60天以上系統運行日志和用戶使用日志記錄功能,內容包括IP地址和分配使用情況,交互式信息發布者、主頁維護者和郵箱使用者的起止時間和對應IP地址,交互式欄目的信息等;
2、具有安全審計或預警功能;
3、開設郵件服務的,具有垃圾郵件清理功能;
4、開設交互式信息欄目的,具有身份登記和識別確認功能;
5、計算機病毒防護功能;
6、《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的其他保護信息和系統網絡安全的技術措施。
聯系電話:
聯系人:
電子郵件:
傳 真:
我單位承諾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和責任。
責任單位: (公章/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