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山東銀座佳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結合本店實際特制定如下協議:
一、消防協議:
1.根據“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乙方對所租賃的 區域消防治安工作負完全的管理責任,積極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對自己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廣大員工的防患意識。
2.乙方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治安法規條例和酒店有關規定,落實本單位的治安消防工作崗位責任制,保障本區域在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情況下運營。
3.乙方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對要害部位和重點防范部位制定出安全規定,責任到人,實行嚴格管理。
4.甲方對乙方員工上崗前進行消防知識、防爆知識及應急預案的培訓,對乙方營業區域出現的突發事件協助處理。乙方應積極組織人員做好報警、撲救和疏散工作,并協助相關部門查清事件的原因。
5.營業區域內的消火栓、滅火器具、疏散通道等一切消防設施及報警裝置,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掩埋、遮擋、圈占或堵塞。
6.乙方需要裝修房間,應嚴格遵守甲方的規定,保證施工安全,確保消除電器及材料方面的隱患,杜絕“三無”隊伍和“三無”產品。
7.乙方如需在營業區域內動用明火,需按酒店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隱患后方可以動火施工。
8.嚴禁乙方在租賃區域內私拉亂接電線或安裝電器設備,乙方在下班后要組織人員對租賃區域內的照明、電腦、飲水機及其他電器設備進行關閉,檢查所有區域有無火種等不安全因素,做到人走燈滅、設備斷電,以保安全。
9.嚴禁乙方在本營業區域內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嚴禁在營業區域內焚燒物品。
10.乙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由酒店進行監管。
11.乙方應對甲方的安全檢查應予以配合,對查出的消防隱患,乙方在接到整改通知書后,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12.重大節日或重要活動前,都要進行全面安全檢查,乙方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到現場認真檢查,確保安全。
13.由于乙方不落實酒店安全規定,不執行消防治安條例,安全工作管理部到位,造成本單位發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按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并全權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二、治安協議:
1.甲方根據公安部門的治安規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設備,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定,組建專(兼)職的保安隊伍。
2.乙方應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定期安全宣傳教育,自覺遵守有關治安管理規定,積極配合公安、消防及酒店的安全檢查。
3.乙方工作人員離開營業區域時要鎖好門窗,加強對內現金、票證、帳本及貴重物品的管理工作,建立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措施,嚴禁超標存放現金或重要物品。
4.員工下班后嚴禁私自會客,室內夜間嚴禁留宿,否則發生的一切問題,責任自負。
5.乙方不得在營業區域內舉辦涉及公共安全的各項活動。
6.乙方應針對本單位特點加強對員工的教育,提高廣大員工的防患意識。
7.由于乙方負責人不貫徹消防、治安法規,不落實酒店安全規定,造成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按規定追究租賃單位負責人責任,并全權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
如違反以上規定,且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權限予停業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承租人承擔,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