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針對我礦安全生產實際情況,保障我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運行,建立健全我礦安全生產的自我約束機制,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本著“安全為了生產,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特與礦特殊工種電鉗工簽訂本責任書。
一、煤礦責任:
1、在礦長領導下,負責全礦的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工作,對礦長負責,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為所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及本礦的規章制度,保證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運行。
3、負責編制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組織本系統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組織落實。
5、定期組織機電、運輸設備檢修,做好日常維護保養,保證設備完好。
6、具體負責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系統的規章制度,并抓好落實。
7、組織機電、運輸事故中設備的檢修和恢復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落實。
8、深入現場,檢查機電、運輸設備運行情況。
9、具體負責制定機電、運輸系統的安全生產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負責組織落實。
10、負責對機電、運輸事故的追查,制定防范措施,督促落實。
11、負責井下電氣設備防爆及機電、運輸設備保護和測試管理工作。
二、電鉗工安全管理責任:
1、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接受領導分配的各項工作,負責井上,井下所有電器設備的安裝,調試,檢查,維修,所有移動設備的拆除,安裝等工作。
2、必須堅持上下班時間,積極參加班前會,當班不能出現任何機電安全隱患。按質按量地完成電器設備的安裝,移動,維修任務,不得以任何借口影響生產。
3、制止一切不愛護機電設備,包括設備帶病作業的行為;有義務、有責任配合礦領導處理、解決設備損壞的因果事宜;維修的設備,必須經過嚴格檢查后方準投入使用,發現設備有缺陷和異常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4、需停電,停車檢修,安裝時,必須取得領導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進行(緊急情況除外)。
5、停電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停電,送電必須有專人負責,停電開關要鎖好,開關上要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等警告牌,嚴禁帶電作業。
6、對設備的易損易耗件,自己能修的,一定要有充分的備用件。需加工的必須提出零配件的加工計劃。
7、工作完畢后,必須把場地整理好,對換下來的零配件要保管好,不得隨意丟失。
8、嚴格執行交班制度,作好交接班記錄,明確設備運轉情況,并真實寫好設備運轉記錄。
對工具材料配件要碼放整齊保管好,并經常保持整潔,熟悉三大規程,認真做好設備檢修記錄。
9、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電鉗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不符合規程規范的要求,由自己承擔所有責任。
若由責任心不強導致機電設備故障事故,由電鉗工負直接責任。
10、努力提高為礦井服務的意識,不斷加強業務,技能的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水平。
三、機電安全生產目標控制指數:
1、機電死亡率為零;
2、機電性人員重傷率為零;
3、重大機電、機械事故率為零;
4、全礦各類機電機械設備,儀器,儀表檢查合格率為100%;
5、全礦各區域機電,機械損失(直接)不超過500元;
6、不得有“三違“現象發生。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安全暫行條例》、《礦山安全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
五、獎罰辦法:
本責任書的考核按《烏蘇市喇嘛河煤礦安全生產與違章操作獎罰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甲 方:烏蘇市喇嘛河煤礦機電副礦長:
乙 方::烏蘇市喇嘛河煤礦電、鉗工: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