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轄區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監管理,維護好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教職工、學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條例》和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各涉爆系(部)化學危險品系(部)的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責任人是本系(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 的原則落實內部安全責任制。
二、各涉爆系(部)和化學危險品系(部)門要嚴格執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系(部)門不得生產、儲存、銷售、運輸`和使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三、各涉爆系(部)和化學危險品系(部)門要不斷健全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實值班制度和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確保系(部)內部安全。
四、系(部)門內部要在職工學生經常性地開展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常識教育,提高職工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措施,預防和減少內部職工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各儲存系(部)門要按照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存放爆炸物品,凡不按規定存放導致發生案件或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各使用系(部)門要嚴格按照爆炸物品、化學危險物品使用的有關規定使用,不得違規操作,一經發現,公安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七、嚴禁系(部)門、組織、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若有發現上述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嚴禁各系(部)門、組織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
九、嚴禁任何系(部)門違法違規生產、銷售、購買、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
十、各系(部)要高度重視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凡因管理不善或不負責任違返上述規定的,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條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系(部)門和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此責任書簽訂期限為一年。
保 衛 處:(公章) 負責人:
各 系 部:(公章) 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