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文件)、《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9號令),及省、市及《大方縣安監局2013年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安排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為深化安全生產,強化安全管理,進一步增強安全管理人員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預防事故發生,達到平安和諧、穩定發展的目的,促進礦山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電、焊工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目標實施方(電、焊工)的責任
1、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嚴格遵章守紀,不違法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串崗,不酒后作業,集中精力進行安全生產,積極參加安全競賽和安全活動,接受安全教育,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認真學習電氣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知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不得違章作業,不得冒險蠻干,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3、堅持班前自檢制度,對所用的電氣焊機和線路及施工環境中的洞口、腳手架、板、安全網、高壓線等進行全面檢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否則不得施工,加強自我防護。
4、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得任意變更、拆除安全防護措施,并且不得擅自動用電氣和其他工種使用的機械施工設備。
5、正確使用防護用品,要衣著整齊,上崗前戴好安全帽、防護帽、防護眼鏡、高處作業要系好安全帶,穿好絕緣鞋。
6、各級部門檢查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按要求及時整改。
7、搞好文明施工,不得從高處拋擲物品,將移動電線及時回收,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后,要切斷電源并鎖好閘箱,并檢查確認現場無火種后方可離開。
8、發生工傷事故或隱形事故,立即向班組長或工程負責人匯報,參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訓,積極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的合理化建議。
9、遵守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
10、努力學習技術,提高業務能力。
11、填寫好安裝檢修和試驗記錄。
12、使用保管好工具和儀表。
13、杜絕使用非專用受電開關,負責日常檢查礦山供電線路布置。
14、確保礦山變壓器、配電啟動電器設備有接地保護裝置。
二、目標下達的方(礦安全生產管理員)的責任
1、督促現場工作,加強巡回檢查,協調電工、焊工工作,發現機電方面隱患,告知電工,上報機電工作。
三、獎懲
按月由安全員對工作進行考核,按責任書要求較好完成各項工作獎勵200元;按責任書要求未完成規定工作,從當月工資中扣除200元,年終工作突出的按成績給予獎勵,未按規定履行自己崗位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一律開除。(本獎懲規定按適時變化可進行修改)
目標下達方(安全員): 實施方(電工、焊工):
大方縣鳳山鄉王明銀采石場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