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劇毒化學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社實際,制定本責任書。
一、凡在陸良縣境內從事劇毒化學品生產、運輸、使用的經營單位(企業),都應遵守和履行本責任書。
二、生產、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經營單位的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應當與本單位劇毒化學品運輸負責人、駕駛人、押運人員簽定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安全責任書,同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臺帳。
三、凡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企業),需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申領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取得準購證后,在運輸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持公路運輸通行證后方可委托運輸。
四、運輸單位須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運輸車輛配有專業資質的駕駛人、押運人,車輛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托運方方可委托運輸企業承運。承運單位承運時,必須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公路運輸通行證,且按核定時間、線路進行運輸。
五、劇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單位(企業)需查驗購買方的劇毒化學品準購手續、公路運輸通行證、駕駛人資質、押運人資質,符合后裝載出廠(注:出廠時準購證的《銷售單位存查聯》,必須由銷售單位存檔備查)。
六、運輸單位在每次運輸之前要對運輸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消防隱患;運輸負責人必須掌握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的基本情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同時,要組織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駕駛人、押運人員學習了解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掌握運載的劇毒化學品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
七、運輸單位的負責人、運輸車輛駕駛人及押運人員必須模范學習、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不得超裝、超載;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酒后駕駛、押運;不得在服用麻醉用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期間從事劇毒化學品運輸活動。同時運輸單位負責人和運輸負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八、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駕駛人、押運人員及運輸線路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一律不得變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更換的必須重新申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批準核實后方可更換。運輸車輛不得駛入法定禁行區域,如因不可抗拒原因須通行的,必須經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九、《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每車次一證單車運輸有效,不得冒領、轉借、挪用。審領時,必須按規定提供真實資料以借查驗,不得弄虛作假。運輸結束后,委托運輸方必須在三日內將本次運輸的情況書面報送通行證核發機關,并將通行證交回核發機關存檔備查。
十、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