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
我作為 (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根據《……企業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建設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發生,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層層簽訂承諾書。
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職業病預防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落實措施,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始終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方針。
三、建立健全“三項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度上墻并嚴格落實。
四、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法定人數的專職和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獨立行使安全管理職權。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培訓持證上崗。
五、按規定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費用,保證安全投入,保證企業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按規定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按期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七、把安全生產業績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條件,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干部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措施、作業場所危險危害因素等;做到年度全員培訓率100%,持證上崗率100%。
九、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提出改正建議,甚至批評、舉報,絕不對其進行打擊報復,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工資待遇。
十、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按規定,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手續,使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十一、加強外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嚴格查驗施工單位資質,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共同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保作業環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十二、建立健全并執行“一崗雙責”制度,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制度并在企業公告,接受職工和監管部門的監督。
十三、保證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堅決糾正“三違”現象。
十四、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并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十五、及時更新并保存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年末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十六、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主動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用中深孔爆破、機械鏟裝、機械二次破碎等適合企業生產的技術和裝備。對危險性較大的礦山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和維修、保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十七、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企業必須實行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實施作業前確認。
十八、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班組建設工作,全面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十九、建立企業隱患排查體系建設方案。建立企業隱患排查制度,責任到班組、到個人。明確企業隱患排查工作負責人。確定企業負責隱患排查工作職能科室,并設有專人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報表工作。按自治區安監局文件要求,按時網上填報隱患排查數據及相關信息。根據行業標準、規程,制定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標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總局第16號令),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二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總局第47、48、49、50、51號令,把職業病危害防治納入到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制定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操作規程、職業衛生檔案、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及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及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二十一、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制定、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在有關部門備案,建立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物資,搞好應急預案教育培訓,定期組織相關應急演練。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二十二、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安全生產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的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三、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各項監管指令和整改要求。
二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十五、承諾期內,若違反有關規定或不落實上述承諾內容,愿意接受法律法規的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下列條款規定接受處罰:
1.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罰款。
(5)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終身不再擔任本行業企業主要領導職務的處罰。
(6)同時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時,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2.企業
(1)一般事故接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5)同時接受安監部門作出的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3.如發生不依法報告或妨礙、拒絕事故調查等嚴重行為的,單位接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處罰。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承諾期限:2014年5月19日-2016年12月31日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實際控制人簽字:
二○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