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作為公共場合,是存在隱患比較突出且危害影響較大的單位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醫院應重點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責任,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1、醫院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培訓,制定符合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2、科室負責人應每周針對本管轄范圍內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3、營業期間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不亂搭亂建,嚴禁鎖閉、阻塞。
4、嚴禁醫院員工、病人或病人家屬亂扔煙頭或火種,以便造成火災。
5、嚴禁燃放煙花、動用明火。
6、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醫院員工應每日班前、班后對本崗位管轄范圍內進行防火檢查。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9、加強防火檢查,院警班至少每2個小時巡查一次。
10、醫院全面加強各項安全消防工作,最大限度提升醫院防控火災能力,為醫院全面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安全消防環境。
蘇州瑞華醫院
200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