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
第一條 工程質量承包范圍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條 質量修期:安裝調試合格后兩年;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質量保證如下:
1.保證所安裝供應的電氣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兩年; 2.保證所安裝供應的電氣設備及導電線路能夠承受設計圖紙所要求的額度;
3.質量保證自工程自工程安裝調試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1.如未達到上述要求,承包人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負責維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維修,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達到事故現場搶修。
3.除不可抗力、使用方人為原因以外造成的等因素,乙方負責全部責任。(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特大自然災害。)
第四條保修費用
保修期內,因電氣設備及安裝質量出現問題而造成的修建費用由乙方承擔。
建設單位(蓋章):*********房產管理局 施工企業(蓋章):甘
*********有限公司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