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做好氣瓶定期檢驗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單位特做出以下安全承諾:
1、已取得有效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證》,有適應氣瓶檢驗的安全管理需要的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氣瓶檢驗員;具有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和設施,檢驗場所必須滿足環境保護和消防要求;檢驗檢測項目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了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運轉和執行;能對簽訂檢驗協議的氣瓶充裝單位氣瓶使用登記、建立檔案等工作進行指導,對安全法規和市質監局有關規定進行宣傳。
2、建立了滿足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要求的氣瓶檢驗數據庫系統,及時對數據庫進行更新。加強信息化建設,采用計算機建立檢驗數據檔案,按《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管理規則》的要求,實現檢驗與監察之間的數據傳輸。
3、對氣瓶檢驗前的處理應當達到技術規定要求方可檢驗,檢驗前對每只鋼瓶進行登記和標識,實施檢驗前給每只氣瓶戴上可靠的標志,發現未使用登記的氣瓶不予以檢驗,發現有多個使用登記代碼代碼的氣瓶一律予以報廢處理。
4、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由技術負責人簽署;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應符合相應規定;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各類氣瓶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國家規定標準,依法檢驗,不得隨意減少檢驗項目和內容,保證檢驗結論真實可靠;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對除氣瓶表面的漆色的銹班后重新涂敷;對氣瓶標記模糊不清的予以恢復;對充裝永久氣體的氣瓶補打充裝氣體的分子式鋼印;對超過標準規定使用年限或經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出具《氣瓶判廢通知書》,進行破壞性處理,并通知氣瓶充裝單位。
5、 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氣瓶制造單位名稱、檢驗項目、檢驗結論等,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必須確保返還原氣瓶充裝單位。
6、檢驗機構按由市監局統一規定的檢驗責任區域從事檢驗工作,不得跨責任區域檢驗。與氣瓶充裝單位簽定檢驗責任協議,并交市局及相應的縣(市、區)局備案。應協助市局或縣(市、區)局查清檢驗責任區域內的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數量、安全情況,與充裝單位協商后制定氣瓶檢驗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7、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等安全制度,加強檢驗人員安全教育,從事定期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資格考核,取得氣瓶定期檢驗資格證書,其中介質置換、瓶內吹掃、瓶閥檢驗、水壓試驗、氣密試驗、內外部檢驗、超聲波測厚、無損檢測、除銹防腐等檢驗環節必須由持證人員上崗操作。逾期操作證作廢,確保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8、每月25日前向市質監局及簽訂協議的氣瓶充裝單位報送檢驗氣瓶的數量、各充裝站送檢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9、每年12月31日 之前向市質監局報告當年檢驗各種氣瓶的數量、各充裝站送檢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法定代表(簽名) 承諾單位(蓋章)
安全責任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