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政府第22號文件的規定,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確保租戶的正常營業秩序和財產安全,保安部(以下簡稱:甲方)與租戶(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如下安全防范協議:
□ 甲方在商場設立商場保安人員,負責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乙方應遵守國貿中心的各項治安、消防規定,并設一名行政負責人主管自己租區的治安、消防工作,并報保安部備案。
□ 甲方對商場公共區域治安、消防工作及乙方非營業時間內租區鎖門后的門戶、櫥窗的安全負責,提供公共區域內的輕便滅火器。乙方對甲方提出的門戶、櫥窗所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解決;乙方對租區內部的治安、消防工作負責,在租區內應配備適量有效的輕便滅火器(滅火器應擺放在易于拿放的位置),并根據租區的特點制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 甲方在商場公共區域設立必要的保安固定崗和巡邏崗,并建立相應的安全防范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乙方安全負責人應嚴格用人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 乙方有義務提醒賓客看管好自己的財物,對收款部門要加強管理,保證收款臺有專人負責,防止被盜案件的發生。
□ 乙方租區內發生治安、消防及其它刑事案件時,乙方要及時向甲方報案,由甲方協助乙方做好案發后的處理工作。雙方為偵破案件提供方便。
□ 乙方下班前應對租區內進行安全檢查,做到人走不留安全隱患,非營業時間要求進入商店的要到保安部進行登記,夜間不得在租區內留宿。甲方發現乙方下班后留有安全隱患(如未鎖店門),甲方通過緊急聯系電話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來人處理。由于乙方未盡安全職責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更換緊急聯系電話后,應及時通知甲方。
□ 乙方不得隨意將廣告牌、燈箱或其它物品放置于公共區域,擺放物品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 乙方在租區內存放現金、貴重物品、票證,應按公安機關的要求存入保險柜,且不得超過規定數額。存取款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送款安全規定去做,防止被盜、被搶案件發生。
□ 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店鋪原始隔斷布局及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確需改動或增設的,需提前報請有關部門同意,批準后方可施工。
□ 乙方在租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乙方對甲方及公安機關檢查時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解決。
□ 乙方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應符合市公安局印發《經營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治安保衛管理規定》的通知。
□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退租撤出國貿商場之日失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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