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長春利達清洗保潔有限公司
簽訂地點:吉林省吉林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乙方簽訂本協議應當視為一經充分理解并全部接受協議內容,若有疑問及不明之處,以甲方的解釋為準。
第一條 甲方責任:
1、對施工(作業)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向乙方提供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對乙方安全、環境、治安、防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嚴重違紀和事故隱患,有權責令停工,監督整改并按照甲方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對拒不執行甲方意見,嚴重者終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監督乙方識別危險源(危險場所、危險作業、危險設備)、制定防范措施(包括應遵守的規范、作業人員的資質、保護用具、相關設備、周圍環境、電源開關等)、制定預案、告知施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4、乙方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出現工傷事故時,甲方在接到乙方通報后有義務積極協助乙方進行現場搶救工作。
第二條 乙方責任
1、乙方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環境、治安、防火工作負主要責任,施工前應指派專人負責訪項目的上述工作,佩戴明顯的安全標志,接受甲方的統一協調和監督,教育施工(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堆積,根據工作特點制定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代工作,保證進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必須持本崗位有效證件上崗。
2、開工前,將施工(作業)人員的情況如實向甲方報告。有人員調整時,要及時通報甲方,施工(作業)現場不得錄用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
3、施工(作業)前,應如實將工程計劃、工程概要、緊急聯絡圖、重點危險源和防范措施向甲方申報備案。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由乙方制定危險作業一覽表。
4、下達施工(作業)任務時,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指導,給予施工(作業)人員配置正確的安全防護用具,并安排監護人員,并將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交給甲方,不得安排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5、乙方自帶的設備、工具、勞防防護用品等,所有的高空設備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應取得安全使用證,并應設置安全標志。
6、乙方人員不得動用任何規定以外的甲方的任何設備及安全防護裝置。
7、高空作業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設立監護人員,標準施工(作業)。按規范接臨時線,并應按規定時間拆除。
8、施工(作業)產生的廢棄物特別是危險品廢棄物按要求放到指定場所,對施工現場應隨時進行整理、整頓、清潔、清掃、不在通道、升降口、滅火設備、救急設備等處放置物品。
9、乙方在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工傷事故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及時組織搶救工作,并自行承擔一切費用和損失,同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員傷害,其搶救及善后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10、乙方由于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時,乙方應立即停止施工(作業)進行整頓,并向甲方通報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在經過甲方認可后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1、施工(作業)過程中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物品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控制。
12、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控制由乙方單位負責人負責,服從甲方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13、平時進行安全檢查,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隱患無條件的整改。
14、執行甲方的現場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違反現場規定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15、對由于乙方責任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利對乙方進行處罰。
第三條 施工(作業)的安全檢查與評審
1、甲方在乙方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協議條款進行檢查,對條款遵守情況進行確認和評審。
2、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章: 甲方代表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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