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工業廢物處置的規定,經雙方協定,甲方同意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鋅廢物出售給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對所委托處置的危險廢物進行不散落、不泄露包裝、放水、防潮儲存。
2.甲方負責辦理移出地環保局需要的相關手續。
(二)乙方責任
1.乙方要想甲方提供有效的省環保廳核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原件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危險廢物道路運輸證。
2.乙方要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要求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3.乙方按約定的區域進行回收。無特殊情況不許變更。并在運輸過程中做到不散落、不泄露包裝、放水、防潮密閉運輸。
二、危險廢物的種類、計量、收費標準和結算
1.甲方委托乙方處置(出售)的危險廢物為表面處理物(HW17).
2.危險廢物的計量應以甲方實際過磅計量為準,雙方簽字認可。
3.危險廢物出售的收費標準:甲方以網上(上海有色網0#鋅現貨價)當日市場價為基準,按照折算比例進行銷售,如市場和廢鋅成分發生變化再做價格的調整和協商。
4.每次危險廢物啟運前,乙方須根據危險廢物的出售總額支付至甲方賬戶,并由甲方出具增值稅發票。
5.甲方根據本公司產生含鋅廢物的情況,每月向昌吉州環保局提出處置申請計劃,按照批準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進行外售(甲方自用時,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三、違約責任
1.乙方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回收、處置,因超范圍經營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
2.任何一方不按協議的條款執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害)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
3.一方應當均衡回收處置含鋅廢物,不得造成甲方含鋅物超正常積壓一個月,否則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協議。
4.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2年(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議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七、本協議因外售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201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