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肥城市廣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劉莊居委會綜合樓工程使用的 塔機的組裝、拆除工作達成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經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施工地點:汽車站南200米,泰西大街東臨
二、施工內容:QTZ315塔機的現場卸車、組裝、調試、驗收、拆除、裝車等。
三、施工工期:
1、塔吊組裝工期:組裝工期為3天,開工日期為2010 年 月 日,2010 年 月 日達到運行條件。
2、塔吊拆除日期:拆除日期為2天,初定于2010年 月至 月期間,甲方提前十日通知乙方進場。
四、工程質量:
技術標準達到設備安裝說明要求,并通過政府有關檢定部門的檢查驗收,即辦理完吊車使用證,達到運行條件。
五、工程造價:
本工程總造價 。其中包括塔吊構件運至安裝地點發生的場內二次運輸費。
六、結算方式:
乙方施工人員進場后七日內,甲方支付總額的30%預付款;塔吊組裝、調試完畢。并辦理完塔吊準用證后15日內甲方再支付總額的20%;進入拆除階段,乙方施工人員進場一周內,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20%;塔吊拆除完畢并裝車運走后一周內,甲方支付總額的10%,余額20%在三個月之內付清。
七、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確保按計劃將工程所需的所有設備和構件分批次發運到施工現場,同時協調現場道路及場地以保證安裝施工進度。如因甲方原因延誤乙方安裝,工期相應順延。
2、甲方應提前五天將設備和構件進場時間通知乙方,以方便乙方組織施工。
3、甲方負責按照裝車單進行清點、驗收。并負責設備在裝卸車、組裝及拆除期間的保管工作。設備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由責任方承擔。
4、甲方負責提供塔吊所有的設備及構件,并為乙方提供一臺電焊機(含把線)和二套氣割工具,負荷試車所需的荷重由甲方提供。
5、安裝及調試所用的其他施工機具、臨時設施和負荷試車所需的其他物品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于開工前七日內向甲方提供組裝及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7、乙方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各項管理工作,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設備事故由乙方負責。
8、安裝及拆除技術及施工安全由乙方負責,并保證吊車在安裝后運轉安全、可靠。
9、乙方在施工期間須服從甲方及業主方的相關管理規定。
10、塔吊安裝后,由乙方負責進行負荷試車,并辦理當地使用許可證,甲方予以協助。同時,向甲方提交一份安裝原始記錄。
11、塔吊安裝后,由乙方負責現場的卸車和二次倒運,并協助甲方按照裝車單進行清點、驗收。在裝卸車、安裝及拆除過程中造成設備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
12、塔吊拆除時候,乙方須將各構件進行編號,構件上做好標記,裝車后向甲方提供兩份構件清單及裝車單。
13、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第三方施工,如有違反,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享有向乙方提供索賠的權利。
八、違約責任:
1、因乙方施工質量問題造成塔吊無法辦理準用證或塔吊無法正常運行,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塔吊組裝工期延誤,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如乙方未能按約定工期完成拆除任務,須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的租金損失。
4、如因甲方原因使設備拆除工期延誤,工期順延;如造成乙方停工五天以上,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停工損失。
九、糾紛處理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發生糾紛,雙發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不可抗力發生時,遵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雙發各持兩份。
十二。上述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肥城市廣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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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