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經濟合同法》及有關安全管理方針、政策、規定,為明確雙方在建筑工程承發包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工程項目:
第二條 工程范圍
第三條 工程地址
第四條 工程形式
第五條 安全協議期限:于協議簽訂日期起,至 年 月 日 止
第六條 安全規范及管理規定
一、登高作業安全規范
在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2.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3.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4.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檢。
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區時,必須停止作業。
6.施工中對高處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有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7.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處理。
8.因作業必須,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9.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10.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桿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范進行,但鋼受力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范要求。
二、登高作業安全制度
1.患有心臟病,精神病,癲癇病,深度近視等癥不登高。
2.迷霧、大雪、雷或六級以上大風不登高。
3.沒有安全帽、安全帶不登高。
4.夜間沒有足夠照明不登高。
5.飲酒,精神不振或經醫生證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
6.腳手架,腳手扳,梯子沒有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
7.穿了硬底皮鞋或攜帶笨重工具不登高。
9.高樓頂部沒有固定防滑措施不登高。
10.設備和構件之間沒有安全板,高壓線沒有遮攔不登高。
11.石棉瓦,油氈屋面上無腳手架不登高。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查驗乙方安全資質,包括“三證”,安全機構,安全體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管理人員和特業人員特證情況。
2, 向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出安全生產要求和注意事項,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辦理書面交收手續。
3, 及時向乙方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提示,通報等,并掌握執行情況,協助并指導乙方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文明工地建設。
4, 督促乙方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藝,落實各種安全防護措施。
5, 督促乙方對所屬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及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搞好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6, 督促乙方檢查自行提供的施工機具,電氣設施,各種材料和勞保用品,應符合質量要求和安全規定。
7, 不定期地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指導,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按上級制定的安全獎罰規定,實施獎罰。簽發《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指令)書》,《糾正和預防預知單》,并督促整改。
8, 按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乙方發生的傷亡事故,并督促乙方向本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意見,參與或會同乙方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規定主動接受甲方對安全資質的查驗,向甲方提供安全資質審查資料,包括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合格證,安全管理人員。安全體系,安全規章制度,特業人員花名冊及證書等,并證明其有效性。
2,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等,健全安全組織,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崗位責任制。
3, 正確處理安全與制度,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認真編制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安全技術工藝,保障施工過程中人員,設備的安全。
4, 認真傳達貫徹貫徹上級安全生產文件、指示、通報等。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和文明工地建設。
5, 加強對全體職工的安全操作、作業紀律、勞動紀律教育和技術培訓。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施工人員進行分部分項工程或工序施工的安全技術交底,提高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 保障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火,防電,防毒等用品,用具和設施,確保人身安全。
7, 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安全檢查標準,組織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的隱患主動制定整改措施,指定專人負責,限期組織整改。接受甲方簽發《勞動安全監察預知(指令)書》,《糾正和預防預知單》和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獎罰規定實施的獎罰。
8,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除向甲方報告外,應及時向本企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報告,并認真調查處理。
第八條 雙方的違約責任
甲 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管理規定,保障安全生產。乙方人員發生傷亡事故,甲,乙雙方應盡力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有關部門進行勘察、鑒定、調查,并實事求是向事故調查人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證據。其違約責任:
(一)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指揮人員和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由此造成的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甲方承擔。
2,由于甲方的直接責任造成乙方職工的傷亡事故,由甲方統計,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3由于甲方的直接責任造成乙方職工的傷亡事故,由甲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傷亡人員或家屬進行經濟賠償(但善后工作由乙方安排和處理,甲方不直接介入善后處理工作)。
(二),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施工現場達不到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甲方有權下令停工整頓,直到終止分包合同(同時終止本協議書),其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負。
2由于乙方責任或乙方工人違章違紀造成的傷亡事故,由乙方統計,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向公安部門提出立案偵察,追究責任者刑事責任。
3,由于乙方責任或乙方工人違章違紀造成的傷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傷亡或家屬給予經濟賠償,甲方不負法律和經濟責任。但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做好善后工作。
4乙方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甲方機械。設備和聘用甲方特業工種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從乙方承包工程總造價中提取2%計 萬元作為安全抵押金,在合同期內未發生傷亡事故,全部返還;死亡一人按安全抵押金的50%扣除,重復發生死亡事故,不予返還,并加倍罰款。
第九條 甲、乙雙方確認,由于地震、風暴、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傷亡不屬責任事故,所受的經濟損失雙方應協商解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發生的異議或有爭議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充分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1, 向工程所在地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2, 向工程所在地安全執法部門提出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蓋后生效,委托代理人應相互出示委托證明。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送雙方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末盡力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列入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正文同等效力。
補充條款: 無 。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甲 方(章) 乙 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或其委托人(簽字) 或其委托人(簽字)
電話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