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織金縣苦李樹煤礦
乙方:
苦李樹煤礦將10703殘采面暫交馬大倫采煤工隊回采,本協議只為約束雙方嚴格堅守紅線意識,把安全放在首位,先安全后生產。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現乙方在安全方面必須按礦方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回采率、煤炭質量、回采產量及支護要求執行。細節如下:
(1)乙方工隊所有上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培訓合格,并簽定勞動合同。
(2)在安全生產作業過程中,凡發生責任事故,經礦方解決的,乙方工隊長罰款8000元∽1萬元/人次,事故班組處罰5000元/人次,事故責任者處罰3000元∽5000元/人次,礦方帶班礦長處罰3000元/人次,現場管理人員處罰3000元/人次,其它礦級領導和管理人員另行處罰。
(3)每天回采產量要求:每月回采產量不得少于80礦車煤,單班不少于40礦車煤,每礦車煤單價為80元;
每月回采產量少于80礦車煤,每礦車煤單價為60元;
注:①每月此殘采面必須達2000礦車煤。
②每班礦方停電達4小時(正上班)減一班產量任務。
二、每天每班上班人員不得少于7人,每少一人處罰300元,若缺班或曠班按2000元/次處罰,連續二天無人上班,礦方有權停止其工作,另外找隊伍上班。
三、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服從甲方的管理,若在工作中凡不聽從甲方指揮和管理時,甲方隨時可以收回施工協議,解除乙方施工協議和用工合同。
四、乙方未按協議中途退岀,必須提前10天時間,用書面向甲方提岀申請,否則甲方不給結算進尺。
五、乙方必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違章作業,如不聽從礦方管理,違章作業造成冒頂事故的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責任何費用。
六、以上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鑒字后生效。
礦方代表簽名:
乙方工隊長簽名:
織金縣苦李樹煤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