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3.學生放學后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不得在校內滯留。
4.教職員工履行教育職責,對學生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
5.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6.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
7.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
8.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消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須加以封閉并增設警示標志,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9.嚴格做到“四不準”即:不準橫穿馬路、不準私自下河塘洗澡、不準飲用不潔水和不準在非上課期間隨意進入校園。
10.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的,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1.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學生姓名:______________
班主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學生監護人簽字:__
學校蓋章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