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鄭州鐵路局洛陽供電段
乙方:洛陽地龍非開挖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為確保施工期間營業線鐵路交通安全,據《鐵路法》、《合同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鄭州鐵路局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施工項目及內容:
1、施工項目:洛陽鐵路地區10KV供電能力加強頂管工程
2、施工內容:洛陽客車整備所院內過股道2處頂管、隴海線K693+380- K693+600下行護網外1處、隴海線K692+700- K692+900處、K693+200- K693+400處、K693+900- K694+100處,洛陽站一站臺東西頭各1處,共計8處。
二、施工地段:洛陽地區。
三、施工期限:2015年5 月8日-2015年12月31日
四、安全防范內容:電力設備穩定及行車安全。
五、乙方應負責任和義務:
1、乙方施工前應按營業線施工的有關規定向甲方提報書面施工組織、安全措施,并經甲方核準后方可施工。
2、乙方人員應經安全培訓合格方準上崗。乙方對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要嚴格按審定的方案、范圍和批準的時間組織施工,施工中要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方可施工,甲方應在施工前兩天通知甲方。
3、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設備損壞或造成行車事故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4、乙方在施工中應嚴格按有關規定作業,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中發生人身傷害,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5、頂管作業人員要嚴格勞保穿戴,統一穿著防護工作服。
6、在鐵路路基下進行頂進施工,乙方現場施工負責人要對頂進情況進行不間斷監測,每頂進80cm~100cm對頂管作業附近地面進行觀測,發現異常情況要停止施工,并預防侵入鐵路限界。
7、頂管開挖的工作坑乙方應設立防坍塌支撐,防止坑壁坍塌事故的發生。 工作坑周圍必須樹立明顯的警示標牌,同時在坑周圍設置安全網,以免路人不慎掉入坑內。雨雪天氣,工作坑上面應搭雨蓬,避免工作坑進水,因乙方責任造成人身傷害由乙方負責。
8、乙方施工人員因聽從甲方施工負責人指揮,嚴禁蠻干。
六、甲方應負責任和義務:
1、施工前甲方要會同乙方及各設備管理單位對機械頂管附近地下管線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必要時組織人工開挖進行摸底。
2、甲方派出技術業務熟練、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現場監護人,全過程把控作業安全。發現乙方施工有安全或質量問題,有權責令乙方立即整改,乙方必須立即糾正。危及交通安全時,有權責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不得拒絕,否則造成事故應由乙方負責。
3、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生管線損壞事故,乙方應及時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管線設備管理單位進行搶修,并積極組織力量協助搶修工作。
4、施工完畢后,乙方現場施工負責人要對作業區段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清理現場,不得遺漏任何料具及物品,最終確認相關單位設備正常后才允許撤離現場。
5、甲方未履行安全協議、安全監督失職,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而影響鐵路交通安全構成事故,除依法追究肇事者責任外,同時要追究甲方責任。
6、甲方安全監督檢查員每日檢查路外施工人員應統一著防護工作服及戴安全帽,具備進站作業條件;檢查施工人員橫穿股道時,必須“一站、二看、三通過”。有停留車時嚴禁鉆車、翻車,必須從車兩端5米外繞過。
七、結合部安全管理
1、凡屬乙方已通知甲方,甲方未及時處理造成的問題和事故,列甲方責任。
2、乙方對甲方現場監護人發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須立即整改。否則甲方現場監護人有權立即停止乙方施工。
3、甲乙雙方現場人員要嚴格執行“自控、互控、他控”等保安措施,保證施工中的人身及設備安全。
八、 本協議-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并執行。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