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在合作期間的安全責任,根據《合同法》及《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 甲方必須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供乙方使用。
2. 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液化氣鋼瓶需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如是乙方自有鋼瓶同樣需經檢驗合格,甲方方可供氣。
3. 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有關瓶裝液化氣安全使用常識的指導工作,乙方有安排人員接受指導和在相關文件簽字并進行整改的義務。
4. 乙方使用液化石油氣的設施、住所及操作、管理、存儲等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操作者應持證上崗,遵章守紀、規范操作。
5. 乙方在使用液化氣時如發現漏氣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應措施控制泄漏并通知甲方,甲方派人到場協助維修。
6. 如因甲方提供的液化氣和鋼瓶存在問題而引起安全事故造成損失的,有甲方負責。如因乙方人員操作不當等其他原因而引發安全事故的,有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7. 雙方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8. 本協議與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同步,銷售合同到期,本協議自行終止。
9. 其他事項:甲方已將安全用氣告知書、液化氣安全使用指導、燃氣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應急處置等指導文件交于乙方。
10.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