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雇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并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雇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派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筑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說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說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雇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后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復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復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注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注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并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托給工程師的代表,并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托范圍之內(但不是委托范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雇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并不損害工程師日后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于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雇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說的轉包。
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說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于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說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并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并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雇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雇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雇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雇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并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盡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于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并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雇主則應支付由于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采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并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于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盡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并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于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并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并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于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后,盡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并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雇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于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雇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雇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盡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并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于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雇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鉆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鉆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于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衛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衛、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于良好的狀態,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雇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范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于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雇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于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于說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范圍。
23.由雇主給以賠償
(2)雇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并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雇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雇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并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雇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并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雇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雇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并應在他雇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并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并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于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并就對于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雇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并由承包人支付的關于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雇主付還給承包人。
?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雇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并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并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雇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于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并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稅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于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雇主免受損害,并給雇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梁,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并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盡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于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并使該公路和橋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制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梁,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梁,除非對公路或橋梁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梁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梁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后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雇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后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于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梁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后,雇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并支付一切應付款項,并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于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