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基坑開挖前,應預計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作好基坑搶險加固的準備工作:
(1)、落實應急救援小組人員,明確責任;
(2)、建立基坑監測信息反饋系統;
(3)、落實反壓材料的來源與運輸;
(4)、準備止水堵漏的必要材料和設備;
(5)、準備加固用的鋼材、水泥、砂、編織袋和設備;
(6)、了解地下管線閥門位置。
2、當支護結構地面周邊出現裂縫時,必須及時用粘土或水泥砂漿封堵。
3、如果基坑支護結構變形較大,可以采取坡頂卸載或削坡、坑內停止挖土作業、適當增加支撐或錨桿、堆砂包反壓坑腳等措施。
4、如果基坑壁漏水、流土,引起坑外地面或道路下陷、建筑物傾斜或坑周管道斷裂等時,應采取停止坑內降水和施工挖土、迅速灌注堵漏材料(如速凝水泥漿液、化學漿液、樹脂材料等)等措施處理滲漏;嚴重時應立即停止基坑開挖和在坑內回灌水,使坑內外水位平衡,關閉該段管線閥門,用粘土阻塞夯實再加混凝土封砌滲漏和用水泥漿液、化學漿液等材料處理止水帷幕的滲漏。必要時需補做止水帷幕方可繼續施工。
5、如果基坑開挖引起流砂、管涌或坑底隆起失穩,應立即停止坑內降水和施工挖土,采用回填砂包、土包或再加拋大石反壓,回灌水以平衡動水壓力。待管涌、流砂停止后,再采用有效方法處理(如壓漿、被動區加固等)。
6、基坑支護結構變形超過允許值或有失穩前兆時,應立即采用下列措施:
(1)、當支護結構變形超過允許值,但比較小,無明顯大的變形時,應及時對變形部分增加內支撐或錨桿,錨索的補張拉,并增加監測頻率。
(2)、當支護結構變形過大,有失穩前兆,并明顯傾斜時,可立即在坑底與坑壁之間加設斜撐來穩固。
(3)、當因支護結構樁嵌固深度不足,使支護結構內傾或踢腳失穩,應立即停止土方開挖,在支護結構前堆砂包反壓或在被動區打入短樁加固。
(4)、當坑邊土體嚴重變形,且變形速率持續增加時,應視為基坑整體滑移失穩的前兆,應立即采用砂包或其它材料回填基坑,待基坑穩定后再作妥善處理。
(5)、當基坑變形處于危驗狀態,應馬上停止正常施工作業,安排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采取應急措施進行加固。
(6)、當基坑周圍建筑物發生嚴重開裂、傾斜時,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疏散,待基坑支護和周圍土體穩定后補強加固或拆除周圍建筑物。
7、施工過程應加強施工監測,使基坑處于安全監控中。監測項目達到或超過監控預警值時,應適當加密監測次數,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警。
8、一旦出現諸如支護結構破壞、塌方等安全事故,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第一步:現場急救。出現事故后,應急小組應立即組織有關設備如鏟車、運輸汽車等趕赴現場,確定被埋人員的地點與深度,指揮人員進行挖掘,同時,必須嚴格控制起挖掘深度,以免誤傷被埋人員。如是大面積的塌方,應請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急救。
第二步:保護現場。事故發生后,應急小組馬上要到事故現場,把事故現場保護好,同時對事故地點進行拍照、錄像。
第三步:通知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后,應急小組馬上通知公司安全部門和負責人馬上到現場,并由公司立即上報到當地安全監督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