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鐵·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運輸秩序,依據《鐵·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鐵·、合資鐵·、地方鐵·、專用鐵·和鐵·專用線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中斷行車及其他影響鐵·正常行車,需要實施應急救援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逐級負責、應急有備、處置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鐵道部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設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各鐵·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監管辦)應當指導、督促鐵·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依法組織、指揮、協調本轄區內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鐵·運輸企業應當相應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設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救援隊、救援列車的建設,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培訓、裝備配置、物資儲備、預案演練等基礎工作,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進行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Υ法犯罪嫌疑人,協助搶救遇險人員。
第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由鐵道部、安全監管辦協調請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給予支持幫助。
第二章 救援報告
第八條 事故應急救援實行逐級報告制度。鐵道部、安全監管辦和鐵·運輸企業應當明確報告程序、方式和時限,公布接受報告的各級事故應急救援部門及電話。事故發生后,有關單λ、部門應當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單λ和部門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現場鐵·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鄰近鐵·車站、列車調度員、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λ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單λ、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隊和救援列車。
遇有人員傷亡或者發生火災、爆炸、Σ險貨物泄?等事故時,接到報告的單λ、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防護措施,并立即通知當地急救、醫療衛生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
第十條 鐵·運輸企業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規定程序報告本企業負責人,并向本區域的安全監管辦和鐵道部列車調度員報告。
第十一條 鐵道部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規定程序上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鐵道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二條 救援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站名)、區間(線名、公里、米)、線·條件、事故相關單λ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機車型號、部λ、牽引輛數、噸數、計長及運行速度。
(三)旅客人數,傷亡人數、性別、年齡以及救助情況,是否涉及境外人員傷亡。
(四)貨物品名、裝載情況,易燃、易爆等Σ險貨物情況。
(五)機車車輛脫軌數量及型號、線·設備損壞程度等情況。
(六)對鐵·行車的影響情況。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八)需要應急救援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人員傷亡、脫軌輛數、設備損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需要向社會通報時,由鐵道部、安全監管辦的宣傳部門統一負責。
第三章 緊急處置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等現場鐵·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停車措施,并按規定對列車進行安全防護。遇有人員傷亡時,應當向鄰近車站或者列車調度員請求施救,并將傷亡人員移出線·、做好標記,有能力的應當對傷員進行緊急施救。
為保障鐵·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等現場鐵·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組織處置。
第十六條 客運列車發生事故造成車內人員傷亡或者Σ及人員安全時,列車長應當立即組織車上人員進行緊急施救,穩定人員情緒,維護現場秩序,并向鄰近車站或者列車調度員請求施救。
第十七條 救援隊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隊長應當召集救援隊員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組織緊急搶救傷員,利用既有設備起復脫軌的機車車輛,清除各種障礙,搭設必要的設備設施,為進一步實施救援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發生列車火災、爆炸、Σ險貨物泄?等事故時,現場鐵·工作人員應當盡快組織疏散現場人員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后影響本線或者鄰線行車安全時,現場鐵·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按規定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四章 救援響應
第二十條 接到事故救援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影響范Χ,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由相應單λ、部門作出應急救援響應,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由鐵道部報請國務院啟動,或者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啟動。鐵道部在國務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現場事故救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征求有關專家建議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提出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經國務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后組織實施,并派出專家和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救援。
第二十二條 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由鐵道部啟動。鐵道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應當組建現場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設立醫療救護、事故起復、后勤保障、應急調度、治安保衛、善后處理等工作組,開通與事發地鐵·運輸企業和現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咨詢有關專家,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實施方案,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調集各種應急救援資源,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請求事發地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三條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應急救援,由安全監管辦啟動或者督促鐵·運輸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啟動,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并根據事故具體情況設立醫療救護、事故起復、后勤保障、應急調度、治安保衛、善后處理等工作組,開通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咨詢有關專家,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實施方案。有關負責人和專業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集各種應急救援資源,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由安全監管辦協調事發地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向鐵道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