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17號令)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經過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過程。
(一)應急預案的編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二)應急預案的評審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三)應急預案的發布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四)應急預案的備案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五)應急預案的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六)應急預案的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七)應急預案的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