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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救援的總目標是通過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盡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等。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包括下述幾個方面: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迅速控制事態,并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測量確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現場恢復;查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等。
一、實施應急準備與響應的要求及意義
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對危害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等應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國務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從上所述,國家法律法規對應急準備與響應的要求及實施充分體現了黨的“預防為主、安全第一”方針。
二、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應急準備與響應的理解
應急準備與響應作為體系十七個主要要素之一,在體系要求來看,組織在其活動、產品或服務過程中,由于某種主觀或客觀原因都有可能發生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如有毒、有害化學品泄露,發生火災及爆炸,建筑物坍塌等。組織應建立應急準備的措施,以盡可能減少或消除由于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這是控制事故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本身也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思想。
標準應急準備與響應要素要求形成的計劃和程序應有以下幾點規定:
1、確定組織在活動、產品或服務過程中潛在的及可能發生緊急情況和事故的活動場所,分析其結果。
2、根據緊急情況和事故可能發生的原因和特點,制定措施,以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風險。
應急措施可包括:
——應急工作的組織及相應職責
——關鍵人員名單;應急服務部門(消防、醫療衛生部門)
——內、外部信息交流
——危險物質信息,包括每種物質危害因素,以及發生事故時應采取的有效措施
——應急救援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設施;
——相關人員的培訓和演練
3、雖然規定了應急準備和響應計劃和程序,但由于情況估計不足,在實施過程中,計劃和程序文件已規定的應急措施尚不能達到預期的要求。因此,標準中規定“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組織應評審應急準備和響應的計劃和程序。”
4、標準中規定,“可行時,組織應定期檢驗上述程序”。“可行”的目的是實施活動不會產生新的風險、而 “檢驗”是通過實施該項活動以驗證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