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巷發生透水事故時,礦山救護隊的任務是搶救受淹和被困人員,防止井巷進一步被淹和恢復井巷通風。
(2)處理礦井水災事故時,礦山救護隊到達事故礦井后,要了解災區情況、突水地點、性質、涌水量、水源補給、水位、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人的通道等,并根據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制定相應的救災方案。
(3)礦山救護隊在偵察時,應判定遇險人員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動線路,巷道及水泵設施受水淹程度、巷道沖壞和堵塞情況,有害氣體濃度及巷道分布情況和通風情況等。
(4)采掘工作面發生透水事故時,第1個小隊一般應進人下部水平救人,第2個小隊應進人上部水平救人。
(5)對于被困在井下的人員,其所在地點高于透水后水位時,可利用打鉆等方法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及食物;如果其所在地點低于透水后水位時,則禁止打鉆,防止泄壓擴大災情。
(6)礦井透水量超過排水能力,有全礦或水平被淹危險時,應組織人力物力強行排水,在下部水平人員救出后,可向下部水平或采空區放水。如果下部水平人員尚未撤出,主要排水設備受到被淹威脅時,可用裝有貓土、砂子的麻袋構筑臨時防水墻,堵住泵房口和通往下部水平的巷道。
(7)如果透水威脅水泵安全,在人員撤退的同時要保護泵房不致被淹。
(8)排水過程中要切斷電源、保持通風、加強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并且要注意觀察巷道情況,防止冒頂和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