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礦山企業近20萬個,其中煤礦企業2萬個。在這2萬個煤礦中,有778座國有重點煤礦,其產量占全國煤炭總產量的57%。這些國有重點煤礦都建有自己的礦山救護隊,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礦山救援機制,擁有重大、復雜災變事故處理能力和經驗,是我國礦山救護的“主力部隊”,為本企業、本地區甚至其他省(區)礦山及地下商場、庫房、隧道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然而,占產煤總量近一半的中、小煤礦以及大部分非煤礦山企業,大都沒有建立救護隊,甚至沒有救護隊為其服務。與《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違背,不符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由于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最后一道防線,關系到礦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災后重建等諸多問題,必須引起礦山企業和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
小礦山企業或者地理位置偏僻、分散,或者聚集在大礦周邊,經濟實力、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礦山救援機制的建立有一定的難度,這里有3種救援方式供參考。
1. 政府(團體)方式
在我國部分省(區)、市、縣,很早就有政府部門建立礦山救護隊的先例。這些救護隊屬事業單位編制,由政府提供事業、裝備、培訓、訓練等經費,負責區域內的礦山企業和社會事故災難的救援服務,既解除了礦山企業的后顧之憂,又體現了礦山救護是重要的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理念。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資源,來解決企業在這方面的力量不足。
2. 合作方式
若礦山企業不具備單獨建立礦山救護隊的條件,可以多家礦山企業聯合建立救護隊,其運作方式可以采取會員制。
會員制方式始見于南非。南非礦山救護中心與礦山企業通過會員制方式形成有機的整體。礦山企業會員分為兩類(A、B類),兩類的區別是礦山企業是否擁有自己的救護隊。救護中心根據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數和產量向會員企業收取會員費,作為其運行經費。正常情況下,礦山救護中心免費為A類礦山企業救護隊提供救護隊員培訓、訓練和考核服務。A、B兩類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救護中心將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制訂救災方案,調集救護隊進行救災。該中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每年不足或剩余的會員費將列入下年預算或返還會員企業。
3. 協議方式
小礦山企業也可以通過與國家級礦山救護基地、省級礦山救護基地以及其他國有重點煤礦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的方式擁有礦山救護力量,協議雙方確定并履行救護權利與義務。一般情況下,救護隊參與企業災害處理計劃的編制、排放瓦斯、災區探察與火區啟封等,負責協議礦井災變時期的搶險救災。礦山企業根據政府確定的或雙方協議的價格交納服務經費。
在這3種方式中,政府(團體)方式有一定的優越性,其經費渠道合理,救援隊伍穩定,便于調集并參與行政區域內礦山事故以及其他事故災難等的公益性搶險救災。
合作方式具有建設容易,經費有保障,運作合理等特點。但要成立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檢查隊伍綜合素質,審查預(決)算等。
協議方式適用于國有大礦與周邊小礦之間的合作。國有大礦的救援力量雄厚,經驗豐富,裝備精良,可以依托。但運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由于兩礦的隸屬關系不同,簽訂協議及繳費過程復雜。若由政府管理或監察部門出面協調,將是一個很好的合作方式。例如,山東省將全省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按地理位置劃分給7支國有煤礦救護隊,形成了覆蓋全省的礦山應急救援網絡,建立了礦山應急救援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隨著礦山救護有償服務機制的迅速發展,某些地區由于受利益驅動,存在亂建礦山救護隊的問題,建立起來的救護隊,收費有余,服務與救援不足。災變時期拉不出、沖不上,不但救不了人,往往貽誤戰機,甚至造成救護隊員的自身傷亡。為此,無論中、小礦山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擁有礦山救援機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05第2號],礦山救援隊伍必須首先獲得“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證書”,政府(團體)或合作建立的救護隊以及協議救護隊的資質等級都應在3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