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外部預案和內部預案兩部分構成。外部預案,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對所轄區域內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生產的企業、公共場所、要害設施都有應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外部預案與內部預案相互補充,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內部應急救援能力不足更需要外部的應急救助。內部預案由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內部預案包含總體預案和各危險單元預案。內部預案包括:組織落實、制定責任制、確定危險目標、警報及信號系統、預防事故的措施、緊急狀態下搶險救援的實施辦法、救援器材設備貯備、人員疏散等內容。
應急預案基本要素應包括以下10項。
(1)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a.明確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參加單位、人員及其職責;
b.明確應急反應總負責人,以及每一具體行動的負責人;
c.列出本區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關機構;
4)明確政府和企業在事故應急中各自的職責。
(2)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a.確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地點;、
b.確定事故影響范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
c.按所需應急反應的級別,劃分事故嚴重度。
(3)通告程序和報警系統。
a.確定報警系統及程序;
b.確定現場24小時的通告、報警方式,如電話、警報器等;
c.確定24小時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以便應急指揮和疏散居民;
d.明確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避免誤解);
e.明確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
f.明確向公眾報警的標準、方式、信號等;
g.明確應急反應指揮中心怎樣保證有關人員理解并對應急報警反應。
(4)應急設備與設施。
a.明確可用于應急救援的設施,如辦公室、通訊設備、應急物資等;列出有關部門,如企業、武警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可用的應急設備;
b.描述與有關醫療機構的關系,如急救站、醫院、救護隊等;
c.描述可用的危險監測設備;
d.列出可用的個體防護裝備(如呼吸器、防護服等);
e.列出與有關機構簽訂的互援協議。
(5)應急評價能力與資源。
a.明確決定各項應急事件的危險程度的負責人;
b.描述評價危險程度的程序;
c.描述評估小組的能力;
d.描述評價危險場所使用的監測設備;
e.確定外援的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