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統、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保障系統。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在《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中作了明確規定。
建立省、市、縣三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時,要統籌兼顧、合理規劃、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做到應急救援能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等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當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時,如個體礦山等既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也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此處的兼職可以是內部人員兼職作應急救援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的人員兼職。
3.所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不管其生產經營規模大小,均應當配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4.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應急救援培訓,具備相關的應急救援知識,適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使用并持證上崗。
5.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配備的所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修和保養,按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正常運轉。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要堅持及時、得當、有效的原則。因生產安全事故屬突發事件,《安全生產法》要求在事故發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的搶救工作,為事故搶救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同時,明確了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在事故搶救中的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事故搶救中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一要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和事故的具體情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二要千方百計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要嚴格執行有關救護規程和規定,嚴禁救護過程中的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避免救護中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四要注意保護事故現場,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也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應當成立搶救指揮部,由指揮部統一指揮。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依照上述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