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火災現場人員初期的處理
——為使火災剛發生時得到及時處理,《小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長及調度室(值班室)。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點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并立即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發生火災后,現場人員在未接到指揮部命令前進行滅火時,應保持原有通風條件,不許隨意改變。電氣火災或火災危及電氣設備、電纜時,應先切斷電源。如果電源開關處于瓦斯超限區,則到遠離此處上段無爆炸性氣體危害的開關處切斷電源。滅火時不能讓大量人員涌入火區。有煤塵爆炸危險時,還必須防止煤塵飛揚。如有瓦斯聚積可能,又無檢測手段時,應立即撤出危險區,并向調度室匯報。
(2)礦(井)、企業調度室的行動
礦(井)調度室接到火災報告后,必須問明火災發生地點、火勢發展情況、現場人員撤離情況,滅火方法和安全情況。按《計劃》規定的報告程序通知有關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礦井值班領導在礦長、技術負責人未到達前,應與礦井救護隊、通風區、隊長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人員與滅火。搶救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監測瓦斯、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變化,防止煤塵飛揚,注意風流變化與頂板安全。遇情況惡化,立即撤出災區。與此同時,礦調度室接電話后,立即問明火災情況,按全礦災害搶救指揮部人員名單通知礦長、技術負責人、救護隊及有關領導。
(3)指揮部的行動
搶救指揮部成立后,應立即執行指揮任務。如聽取匯報知道現場火勢未能控制、火勢仍在發展,則應根據偵察情況,選擇安全、適當的地點建立井下指揮基地,研究制訂行動方案。方案的主攻目標是迅速救出災區人員,同時進行滅火。救人應首先搶救受輕傷、重傷與遇險待救人員,最后搬運出遇難者遺體;滅火時應以直接滅火方式撲滅火災,消除火源。如不能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則可遠距離發射高倍數泡沫,如仍無效果且災區內已無活人,則可采用封閉方式將火區進風與回風封閉,必要時還可注入惰氣。特殊情況下,亦可采用水砂或泥漿充填。在滅火或封閉時,必須采取防止爆炸等安全措施,以免擴大事故。發生爆炸甚至連續爆炸,必須停止滅火行動,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爆炸。
(4)礦山救護隊的行動
救護隊如首先到達礦井,應按礦井值班領導人介紹的情況,立即攜帶處理火災的裝備迅速趕往災區,偵查火情。如災區人員未撤出,應先搶救遇險及受傷人員,將他們轉移出災區,然后支出遇難者,如災區人員已撤出,則集中力量滅火。在進行上述工作時,必須有專人監測瓦斯與有害氣體變化,并注意通風狀況與火煙流向,遇情況變化認為有危險時,應撤出人員在安全地點待命。撲滅火災后,應找出隱蔽火源,清理殘留火種,防止復燃與發生爆炸。救護隊一切行動應遵守《小煤礦救護規程》有關規定,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5)處理火災時選擇通風方式的原則
——有利于人員的安全撤退。
——不使瓦斯聚積、煤塵飛揚,防止瓦斯煤塵爆炸。
——不讓火煙蔓延到瓦斯聚積地點,也不使超限瓦斯通過火源或火煙流經處。
——改變通風方式絕不讓火煙危及人員安全。如對另一部分人員有威脅,應先將他們撤離后再改變通風方式。
——有助于控制火勢,防止火勢擴大,給救災人員創造接近火源條件。
——有利于防止“火風壓”形成。防止發生再生火源與火煙逆退、回流。
在沒有弄清火災情況、人員分布,遇險人員狀況以及災區通風、瓦斯、支護與設備等條件時,一般只能采用原有通風方式。在遇險人員未撤出災區時,不能減少災區風量,必要時要增加風量,以防止出現貧氧和造成瓦斯積聚。對礦井通風井筒、井底車場或井口火災,在不能防止火煙浸入主要進風流時,指揮部必須迅速采取果斷措施,周密布置井口站崗放哨,通知井下人員,撤出反風后受威脅的人員,立即按反風演習掌握的規律進行反風,搶救災區人員并組織滅火。
多風井通風礦井,任何情況下,不能讓負責災區排煙的風機停轉。必要時,可停轉不負責災區排煙的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