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救援預案的危險辨識、風險評價及事故預防內容,應滿足以下條件:
(1)現有的應急救援系統及預案是基于相應的風險水平嗎?
(2)危險辨識、風險評價是否考慮了:
1)歷史上的事故、事件;
2)潛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嚴重度(包括對場外的影響);
3)自然災害;
4)技術災害;
5)人員破壞;
6)其他影響因素。
(3)所有危險材料一覽表中是否列出材料的商品名稱、使用及儲存位置、來源、數量、性質、安全性能等,是否有危險材料生產工藝圖或分布圖?
(4)是否列出重大危險源清單及其他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的材料、設備、設施和場所清單?
(5)應急響應預案中是否包括了事故狀態監測和評價?
(6)應急預案中包括預防緊急情況發生的內容嗎?
(7)是否制定了定期檢測關鍵設備、元件、報警系統的制度,是否包括了測試方法和頻度?
(8)是否有制度規定所有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符合國家法律、政府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應急預案要求?
(9)高危險場所和崗位是否安裝合適的保護性監測系統?
(10)是否實施了減少危險材料使用量的控制措施?
(11)是否采用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其他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
(12)事故預防職責是否分配給相關的合格人員?
(13)是否按消防法規和標準對消防設備及系統進行定期檢查?
(14)火災應急預案是否包括:工作場所火災危險性一覽表、潛在火源及其控制措施、火災危險控制及其消防設備維護人員的姓名、職責等。
(15)安全或保護裝置及系統的維護程序中是否包括設備失效時的備用程序或措施?
(16)預案中對現場臨時性人員(承包商、來訪人員等)是否規定了應急防護措施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