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工程應急預案,是指在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可能發生的人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突發性災難所制定的救援措施方案,確保在人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突發災難中,將其經濟損失、人為傷害降到最低限度。項目工程施工是高危事故發生區,因此,編制項目工程應急預案對減少人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難、突發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及減輕人為傷害具有重要作用。
一、應急預案的編制原則
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以人為本、快速有效”的原則。
2.、別潛在的事件或緊急情況,并作出響應,以便于工作預防和減少可能隨之引發的疾病和傷害的原則。
二、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1、《建筑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
2、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和調查程序規定》、《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規程》;
4、地方的行政法規;
5、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應急管理規定,應急準備與響應預案,公司程序文件《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控制程序》。
三、應急預案針對的可能發生的事故事件
塔吊作業中突然安全裝置失控,發生撞擊高壓護攔及相鄰塔吊或墜物,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的(傾覆、折臂)重大事故;基坑邊坡在外力荷載作用下滑坡坍塌;高處腳手架發生部分或整體倒塌,造成施工人員傷亡事故;壓力容器受外力作用或違反安全規程發生爆炸及由此引起的連鎖反應事故(如起火);施工載人升降機操作失誤或失靈;塔吊、升降機在安、拆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事故;自然災害(如雷電、地震強風、強降雨、強風雪、沙塵爆)對設施的嚴重損壞等。
四、應急劃定區域
1、施工現場應急區域范圍劃定
1)塔吊、腳手架、施工用載人電梯、移動平臺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
2)基坑邊坡及自然災害事故等危害半徑以外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
3)電氣設備故障、嚴重漏電事故以任何絕緣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
2、工地場地應急區域的劃定。
1)對事故或能波及工地(圍檔)外,引起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需要當地政府協調的。
2)在事故發生后,需及時通報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應急范圍。
五、應急預案組織
1、成立應急預案的獨立領導小組(指揮中心)。
2、應急組織。應急領導小組職責: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指揮工地搶救工作,向各搶救小組下達搶救指令,協調各組之間的搶救工作,隨便時掌據各組最新動態,并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0、119、120,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工程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當地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求援或報告災難,平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住在工地現場,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項目部應急組長抵達地之前,值班者即為臨時救援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