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應急反應組織機構、參加單位、人員及其作用;應急反應總負責人,以及每一具體行動的負責人;本區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關機構;政府和企業在事故應急中各自的職責。
2.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地點;事故影響范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按所需應急反應的級別,劃分事故嚴重度。
3.通告程序和報警系統
報警系統及程序;現場24小時的通告、報警方式(如電話、警報器等);24小時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通訊、聯絡方式(便于應急指揮和疏散居民);相互認可的通告、報警形式和內容;應急反應人員向外求援的方式;向公眾報警的標準、方式、信號等。
4.應急設備與設施
可用于應急救援的設施,如辦公室、通訊設備、應急物資等;有關部門如企業、武警、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可用的應急設備;與有關醫療機構(急救站、醫院、救護隊等)的關系;可用的危險監測設備、個體防護裝備(如呼吸器、防護服等)。
5.能力與資源
決定各項應急事件的危險程度的負責人;評價危險程度的程序;評估小組的能力;評價危險所使用的監測設備;外援的專業人員。
6.保護措施程序
可授權發布疏散居民指令的負責人;決定是否采取保護措施的程序;負責執行和核實疏散居民(包括通告、運輸、交通管制、警戒)的機構;對特殊設施和人群(學校、幼兒園、殘疾人等)的安全保護措施;疏散居民的接收中心或避難場所;決定終止保護措施的方法。
7.信息發布與公眾教育
各應急小組在應急過程中對媒體和公眾的發言人;向媒體和公眾發布事故應急信息的決定方法;為確保公眾了解如何面對應急情況所采取的周期性宣傳以及提高安全意識的措施。
8.事故后的恢復程序
決定終止應急、恢復正常秩序的負責人;確保不會發生未授權而進人事故現場的措施;宣布應急取消、恢復正常狀態的程序;連續檢測受影響區域的方法;調查、記錄、評估應急反應的方法。
9.培訓與演練
對應急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合格者上崗;年度培訓、演練計劃;對應急預案的定期檢查;通訊系統檢測的頻度和程度;進行公眾通告測試的頻度和程度及效果評價;對現場應急人員進行培訓和更新安全宣傳材料的頻度和程度。
10.應急預案的維護
每項計劃更新、維護的負責人;每年更新和修訂應急預案的方法;根據演練、檢測結果完善應急計劃。